“公考”作弊?抓!河北1市仨考试作弊案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近日,桥西区检察院依法从快批准逮捕了三名组织考试作弊案犯罪嫌疑人,并针对案件反映出的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这是张家口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

案发经过

2019年5月19日是河北省公务员四级联考统一考试时间,张家口市共有16个考点423个考场近1300人参加这次公务员招录考试。当日,在市第十六中学考点,监考老师发现一名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信息与本人不符,后经监考人员、巡视人员多次确认,发现该考生为替考者。该考点教务监考人员按照程序规定,将替考者移交辖区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代替他人考试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替考者进行讯问。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在该名替考者的同伙到派出所会见其之时,公安机关从其同伙身上搜出其他人员准考证,遂顺藤摸瓜抓获了在市第二中学、市第十中学考点组织考试作弊人员和替考人员,成功破获了这起有组织、有预谋的公务员考试作弊案。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经过

该案件移送至桥西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系中学老师)伙同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大学员工)、社会人员侯某某非法策划、组织了该起公务员考试作弊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负责联系考生,并约定考生考上后每人收取20万元费用;张某负责联系其所在大学的学生充当“枪手”(即替考者),承诺给每位“枪手”3到4万元不等费用;社会人员侯某某负责接送“枪手”到各考点参加公务员考试。同时,结合侦查机关收集到的所有参与人员、替考人员、被替考人员之间的经济往来、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检察机关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中的刘某某、张某、侯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他人作弊,其行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应该依法从严处罚,故依法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三名即将大学毕业的“枪手”行为符合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法律规定该罪被判处的刑罚为拘役或者管制,不符合批准逮捕条件,故对三名“替考”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对三人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这起案件有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参与,故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教育管理,注重增强教工人员法律意识,严守法律底线,有效堵塞了教育管理漏洞。

“考试安全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生命线和底线。只有考试安全了,才有公平公正可言!”检察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所有考试作弊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刑法第284条新增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请人代考,或者自己充当“枪手”替他人考试,是涉嫌犯罪的,轻则处拘役或管制,若属“组织作弊”,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希望广大考生从自我做起,文明应考、诚信应考,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

来源|张家口日报、张家口检察

编辑|吕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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