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以“打击虚假诉讼 共筑司法诚信”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强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情况,发布最高检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在发布会上透露,近两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案件5455件。下一步,还将重点结合中央部署的“三大攻坚战”打击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单方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炮制出假案子,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发布会上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备受关注。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元明介绍,该案中,广州乙置业公司为侵占国有资产,分别与国有企业甲农工商公司下属企业签订金额为251.846万元和1600万元的借款协议,虚构债务,骗取法院生效支付令,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低价评估,以物抵债,造成价值1亿余元的国有资产流失。经检察机关监督,挽回了国有资产损失。
为什么虚假诉讼会如此猖獗?“虚假诉讼特点是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元明表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
对于虚假诉讼的特点和危害,元明介绍,主要包含四方面:
首先,侵害利益多元化,严重妨害司法秩序。虚假诉讼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手段达到获取不法财产利益的目的。这种虚设债权债务、伪造变造证据等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利益,还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国家治理,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社会诚信和公序良俗,浪费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其次,方式隐蔽多样,发现查处难度大。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双方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充当司法掮客,“勾兑”当事人和承办法官,成为了虚假诉讼的“智囊”,为虚假诉讼的顺利进行出谋划策,有的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后,充当虚假诉讼的“保护伞”。
再次,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以调解结案居多。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调解结案居多,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当事人通常也不会上诉。不像一般案件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
最后,案件数量仍然处于高发阶段,类型集中于涉财型纠纷。近年,虚假诉讼案件量整体呈上升趋势,仍处于高发阶段。从案件领域情况看,财产性纠纷案件成为发生虚假诉讼的多发领域,从民间借贷为主,逐步扩展到房地产纠纷、离婚析产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以及保险理赔、仲裁、公证等等领域。
张雪樵介绍,针对案件线索发现难、查证难、追责难等突出问题,检察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一定成效。如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夯实监督查证基础等。同时,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查询、调取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或案外人以及委托鉴定等调查措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验做法。
张雪樵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应提高政治站位,聚焦民间借贷纠纷等虚假诉讼重点领域,深入开展精准监督。据介绍,针对民间借贷、保险理赔、涉及黑恶势力的“套路贷”等领域的虚假民事诉讼,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引导各地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断加大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查办和惩治力度。同时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加大对虚假诉讼监督的宣传力度、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强化内外联动有效整合监督资源、依托信息技术实现数据共享共治等方式多措并举着力破解虚假诉讼监督瓶颈。
(《中国信用》杂志记者 王砾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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