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前言:如今越来越多的父母为自己孩子全款出资购房,以减轻孩子们的生活压力。因此也衍生出一个问题,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所购房屋之产权该如何认定呢?我们都知道,《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夫妻一方父母全款出资购房并且登记在一方子女的名下的房产,是否也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下面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一起看看吧。

2018年2月14日,男方刘某与女方李某登记结婚;婚后刘某的父母出全款在A城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刘某个人名下,李某当时心想着反正已经和刘某结婚了,想当然的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是否有自己的名字也就无所谓了。然而婚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三观不符,三天两头的吵架,日子没法过了。于是李某向刘某提出了离婚,刘某亦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房产分割上出现了分歧。李某认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占50%的份额;刘某则认为该房产系其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两人针对该套房产迟迟无法达成一致的协议。那么针对该套房产究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呢?

本案中,涉案房产是在刘某和李某婚后由刘某父母全款出资购买,并且仅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涉案房产是由刘某父母出资购买,且仅登记在刘某一人名下,应视为刘某父母对刘某一人的赠与,因此涉案房屋应是刘某的个人财产,李某无权要求分割。

小编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敲黑板)在婚后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为子女购房,系赠与行为,但是如果房产仅仅登记在父母自己子女的名下,则仅视为对其子女的赠与,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不要想当然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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