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行诉律师: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我们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

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

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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