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醉酒驾车出事故,同乘人有无过错?

同席饮酒、同车回家,发生交通事故致同乘人受伤,责任如何负担?同乘人有无过错责任?

【基本案情】

某晚,钟某与叶某一同吃饭喝酒。饭后,叶某明知钟某喝醉酒,却仍然主动乘坐钟某驾驶的小汽车去吃宵夜。后该小汽车与饶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碰撞,致叶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与饶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终结后,其身体的两部位损伤分别被鉴定为十级和九级伤残。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诉讼中,钟某认为叶某明知其喝醉酒但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虽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分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97251.34元,综合事故各方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钟某应赔偿叶某131526.67元。叶某对自己乘坐钟某驾驶车辆的行为后果能够预见,但因其懈怠或轻信可以避免,对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故应当减轻钟某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减轻了钟某的赔偿责任,判决钟某赔偿121526.67元给叶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叶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明知钟某酒驾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对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具有过失,可适当减轻钟某对乘车人叶某所负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在社会交往中,如发现驾驶人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行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的扩大。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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