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说走就走的辞职 能否被判赔偿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生活不仅苟且,还有诗和远方”,当在职场感到疲倦时,很多人选择了主动离职,小编的朋友小朱就其中的一个。小朱找到了一个新企业,他提出了辞职。领导见他去意已决,答应他再工作半个月就可以办理离职手续。可是到小朱办手续的那天,领导又变了卦,还扬言说,企业不会配合他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小朱不辞而别,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不但要起诉小朱让他赔偿损失,还要起诉那家新企业一道承担赔偿责任,这可把小朱给唬住了。


对于员工辞职,《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是择业自由和解除合同自由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倾斜的,大部分的劳动者履行了通知义务和交接工作的义务后,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以企业是否同意为前提。

所以说,像小朱这样的普通员工想要辞职时,不要被公司负责人吓住。实际上小朱和单位之间经过协商,已经达成了离职的合意。如果小朱保留有,双方的通话录音或者微信聊天记录等,就可以大大方方的打铺盖走人。即使小朱和单位没有形成合意,他只需要通知单位后,再工作30天就离开工作岗位。但是前提条件是,小朱能够证明自己已经通知了公司。这可以采用律师信、EMS(有回执)、挂号信等方式将通知送达到领导的手里。一旦小朱离职后,单位不配合办理相关的手续,小朱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另一方面,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给小朱办理相关的手续,造成了小朱无法入职新的公司,给小朱造成了损失,小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应该赔偿小朱的损失,这其中就包括未入职新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


但是《劳动合同法》也不是烂好人,也会考虑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企业的利益问题。《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条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中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分解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离职可能需要支付给单位赔偿的情况为,客观上有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观上要有过错,结果上要给单位造成损失。而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需要给单位赔偿的情况主要为,单位支付了高额的培训费如飞行员;企业高管等负有竞业限制的人违反规定,到同行业的企业任职;还有就是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将商业秘密透漏给他人。除了这三种人为,还有就是不辞而别的员工,也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人就是没有履行交接手续,擅自离职,一旦给单位带来了损失,也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

上面说的四种情形,员工一旦离职还可能祸水东引,让新企业吃瓜落。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在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打铁还需自身硬,劳动者在享受想走就走的辞职过程中,不要忘记自己的义务。只要站住了理儿,就走到哪里都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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