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法动态】夫妻债务如何认定?张爽: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判案难点

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认定

核心提示

曾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自去年修正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2018年新司法解释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引发热议。

近几年法院受理的离婚和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出现不少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与财产分割相比,关于是否为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常成为审理难点。

目前,我们遇到过的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后追认等具有共同借债意思表示的情况极少,绝大部分都是一方签字。

一般来说,所借债务直接用于购房、购车等置办家庭共同财产的,或者为一方就医、子女就学的,在资金流转又比较简单明了的情形下,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基本不存在难点,因为借款去向明确,即使配偶一方称当时不知情,也难以举证否认,实践中当事人就此不会产生太大争议。

争议通常发生在一方借债但对方不知情,且借款去向不能直接指向家庭日常生活的情况中。在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时期,将证明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完全加于配偶一方,这条规定出台时或许较多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有效避免了“假离婚、真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但显然已经不再适宜当下社会环境。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财富大幅增长,个人投资风险不断加大,出现了很多夫妻一方个人举债,离婚时要求由另一方共同承担的情况。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使处理这类难题有了基本遵循,特别是分门别类地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调整,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的利益。

以我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为例,夫妻俩都是普通工薪族,家庭月收入不足2万元,男方王某主张的债务有两项:其一为向单位同事借款5万元的债务,用于子女学费及兴趣班费用;其二为向朋友借款的32万元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两笔债务均有借条及转账记录,借条上借款人处只有王某一人签字。女方称其均不知情,两笔债务都发生在双方感情不和间断分居之后,不认可为共同债务。

经过审理,法院查明了子女就学情况、双方收入及分居前的家庭日常开销情况,最终认定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32万元为男方个人债务。

本案双方的争议和法官判断的难点集中在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上。子女抚养花费本是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中的重要项目,虽然双方已分居,但对子女的抚养不应间断,夫妻一方均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将用于子女就学的5万元认定为家庭日常生活所用,符合双方收入和花销的日常标准,且女方并未举出相反证据;32万元较双方收入和花销情况看明显属于大额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开支范围,男方提交的证据不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所以没有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下,很有必要将司法解释的精神以立法形式进行确认,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一方面,有明确的规则指引审判实践,可有效避免同案不同判、执法不统一等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让债权人、债务人对即将发生的交易行为产生合理预期,并且对行为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预判,更利于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了那些对家庭财产不能完全掌控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中的平等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从草案的规定以及新司法解释实施至今的司法实践经验看,如何认定“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是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的,因为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环境的差异,需要法官运用审判经验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家庭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综合判定,不宜以统一的标准搞一刀切,所以仍需出台配套规定加以解决。

—— END ——

| 原载于法制日报 |

| 作者:民二庭副庭长 张爽 |

| 配图来源于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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