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丈夫要求离婚赔偿,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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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例:高先生与张女士结婚5年了,有一个女儿3岁,二胎开放后,双方父母及高先生都想要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张女士则有点犹豫。在得知怀孕后,张女士与高先生商议是否生育二胎的计划暂缓,这一胎先打掉 因为张女士现在事业正在上升期,有一个绝佳的机会,如果此时怀孕休产假,自己以后将再也没有晋升机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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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高先生拒绝了商议 并让双方父母前来劝解,张女士思虑再三,独自去医院中止妊娠。她认为,双方已经有了一个子女,二胎不应该优先于事业。得知此时后,高先生提出了离婚,并要求离婚时张女士向他支付5万元的赔偿金。他认为子女也是自己的,张女士擅自中止妊娠,损害了自己的权益也伤害了自己的感情,需要进行精神赔偿,双方因此事诉至法院。

首先,对于要不要生育子女的问题,妇女是有决定权的;生育权是一项特别的人身权,应视为女人在生孩子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虽然说,子女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但女性在生意过程中是处于主要地位,要不要生育子女应该由双方共同决定,当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女方有权选择要不要继续妊娠。

在法院判决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疑问的解说(三)中第9条相关规定,丈夫因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补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准许离婚。

最终 本案判决准许高先生提出的离婚请求,认为双方就“是否生育子女”一事产生了巨大的矛盾,因为张女士擅自中止妊娠导致夫妻感情已破灭且无修复的可能。但法院也驳回了其要求妻子支付赔偿金的要求。因为中止妊娠也是张女士的权益,高先生不得以此要求赔偿。

也就是说,广大女性都要记住了生不生育子女应该是要夫妻协商的,也就是说这不是由丈夫来决定的也不是由婆家来决定的,自己独立决定权。擅自中止妊娠(或在未经商议决定就作出与对方意见不符的行为)虽然不犯法,但实际上还是不道德的,应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以谋求最佳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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