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盛世隆贸易公司,深圳鸣谦集团,深圳港中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叫陈维彦 身份证:231023196711120582 电话号:15054616876交易帐号:103021511200582 骗子1:李微欢 电话:0756-8288999 传真:0756-2992008 骗子2:周琴(业务员) 电话:13530693419 QQ605176091 被骗经过: 2015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QQ号:605176091网名相见恨晚的人加好友,聊天过程中,被她拉到一个QQ群(股金天下)群号:921052904,早已解散。QQ群的老师在呱呱房间讲股票知识推荐股票,后又改为YY房间讲课,YY房间号29551997,10月底时,老师说行情不好,不好做在YY教室大肆宣传现货原油,现货白银赚钱翻倍,资金第三方托管,22小时交易,T+0双向交易。涨跌都能随时买卖,晒赢利截图。在YY教室的老师:让秘书,给大家提供3名横琴稀贵的开户员的QQ号,这之后11月份开始后,QQ号605176091的网友一直和我聊天说自己想做现货原油、白银,之后开始给我发她做原油、白银和铜的横琴稀贵的交易赢利截图,在老师和她保证收益,赚钱翻倍的诱惑下,11月20日,在向其提供了我本人的身份证银行卡,本人手持身份证的照片截图发给了周琴提供的业务员QQ号:2894007498.开户过程全部由业务员和周琴的操作下完成,由于我手机操作不能出金入金,在她的一再诱骗下,相信了她的假意帮忙的承诺,骗取我的信任后,我把交易密码告诉了她,让她帮我出金入金,首次入金6.5万从11月25日开始眼着老师和周琴的指导下,第一次我小有赢利不到300元,之后的日子里就开始了小赚大亏的现象,当我提出让她帮我出金时,她就极力怂恿诱骗我以大非农和小非农数据就能再赚回来让我再加金,之后我分2次加金1.2万和5万元,直到2016年1月29日为止,当我想再次让她帮我出金时,我的帐户还有余额4.35万元左右,这时她说她回老家过节了,年后2月24日她又在QQ上让我再次做单时,我说家里人多不方便,静不下心做,到3月2日我再次想让她帮我出金时,她发了帐户截图给我,还剩下15894元,经过以上的种种过程,我仔细回想一遍,周琴利用了我对她的信任,这过程至始始终都是有计划有目的的,实施诈骗,以占有我钱财为目的的诈骗手段,用互联图现货横琴稀贵商品交易中心的晃子共骗我所有损失10.2729万元。 我报诈骗的依据和事实如下: 一、虚假宣传欺诈,诈骗开户,以夸大收益,隐瞒事实风险,骗取投资者信任,老师喊单指导,设置骗局,恶意盗刷我帐户直到爆仓以达到其盈利的目标,涉嫌违反广告法。 二、合同欺诈,业务员代开户时明确说明:交易资金由银行第三方监管,虚假宣传,有银行打印的交易流水证明,我的资金一入金就转入了横琴稀贵的对公帐户,完全不符合第三方资金存管的约定,客户资金没有流向市场,更没有流向国际市场。 三、虚假交易欺诈,诈骗钱财 [2011]38号文件,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2012]37号文件,国办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实施意见》[2013]74号证监发74号文件《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胡经生代表会领导发声强调;现货交易必须是100%的实物交易,期货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四、虚假现货交易事实,非法经营期货活动,以客户亏损为目的,虚构商品、原油、白银、没有真事实的货物,没有仓储物流,没有买卖交割单,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第七十四条,涉嫌构成诈骗。 五、非法经营现货原油、白银虚构事实。 2015年10月20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表示:截止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品批发零售、仓储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 其他违法诈骗事实条条属实,不一一例举,终止所述业务员没有告诉我这是一个虚拟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做市商网络赌博没有告诉我,他们所谓的原油、白银现货交易都是没有实物交割的国家严厉打击的非法期货行为,通过软件电子虚拟交易让受害人,瞬间资金亏损,据为已有,非法获利,这种欺诈行为造成我本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以为是他们所说的正规合法的交易,最后上当受骗,使得我本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害。 综上所述,足够的证据,证明我银行卡中的储蓄存款,共计人民币:10.2729万元,被珠海横琴稀贵134会员单位盛世隆商品交易中心和业务员周琴(是电话:13530693419本人说叫周琴)为达到非法占有我财产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弄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九条,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其性质极其恶劣,数额巨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告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是法制国家,不会允许诈骗分子肆意行骗,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蓝天下,岂容骗子逍遥法外,本人特向声明。 受害者请加本人qq:1085885117,本人电话:15054616876 维权联盟群号:277384628文章转载:http://www.lieqi5.com/kaogu/20180619/727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