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5年10月30日在廊坊市沃尔玛超市,购买到德国进口,七彩什锦迷你巧克力,其外包装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7日,保质期为2016年4月7日,内有9个独立小包装食品,其生产日均为2015年5月4日或者5月6日,保质期为2015年5月4日和5月6日,这不是明显早产一个月的食品么。我举报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开始说能罚款,后来又说不违法,是合法的,这个生产日期不是应该真实有效么,请有懂法律的人,能帮我解答一下!谢谢。 转自: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26207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