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1年6月20日在永州新兰天汽车经营有限公司购买东风本田CR-V一辆,并一直在其指定的维修店做保养及维修;于2013年1月24日在永州天达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斯柯达4S)将因2012年12月17日事故而更换的右侧大灯(面朝汽车)重新取下来清洗后再装上后于18点6分离开斯柯达4S店前往冷水滩河东办事 ,安全停好此车后18点28分左右由我停车处对面的废品收购店发现汽车机舱内右灯处也就是事故维修的部位(面朝汽车)自燃起火并施救,因自燃起火部位在汽车机舱内施救无法进行于18点31分拨打119求救,虽在消防公安的竭力施救下还是没能将大火灭下此车全部毁损直接损失31万余元。第一时间我拨打了维修方斯柯达4S店的工作人员、永州新兰天汽车经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文武先生及东风本田热线的电话并告知,事发后经消防公安取证并鉴定排除人为纵和本人操作不当而引发的,不排除车机舱内因油路电路故障而引发的自燃起火。事发二个月期间通过永州市消委会多次找永州市新兰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方)、永州市天达汽车经营有限公司(斯柯达4S店维修方)东风本田三家进行合理的损失索赔,他们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拒绝赔偿。请问你的爱车还敢在这样的维修店永州斯柯达4S店维修和包养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何讨回?希望消委能还永州人们一个诚信的汽车市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转自: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ID=1489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