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0日,我12岁的孩子独自一人到店(因她觉得戴眼镜好而且同学好多都戴有眼镜)的情况下,该店销售人员销售一副近视眼镜给她(左100度,右75度);10月16日晚我发现女儿的眼镜,遂带她到德阳市眼科医院检查并验光,左右眼睛均是50度且医生建议最好不戴眼镜;我于上午12时许到该店要求办理退眼镜事宜,期间店上多方推诿,并明言“在商言商,进店就是消费者”,后又要求我们保留款项900元,用于今后女儿眼睛近视后等值换,我们不同意。 转自:http://www.315sc.org/news.asp?id=16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