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6年1月22日的时候在喜来婚庆公司广汉店,应工作人员要求缴纳了1000元的所谓定结婚日期的费用。在收取费用之后的沟通过程中不满意婚庆公司的想法方案,于是在2016年2月25日提出退款终止合作,对方在下午的时候通知我说可以退款,通知第二天到店解决。在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口头约定的前提下,2月26日带着喜来公司开的“档期定期”的1000元收据到店退款,却被告知只能退一半。经沟通无果,望消费者能得到权利保护,不能因为店大所以欺客。 转自:http://www.315sc.org/news.asp?id=15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