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在销售城际新苑房屋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及违规销售

本人举报:被举报人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在销售城际新苑的房屋(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1299号)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售楼人员推荐、展示、承诺的样板房装修与实际交付的房屋完全不一致;且被举报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向本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另,被举报人误导本人说办理银行贷款不需要知道房屋价格,诱使本人与其签订了不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涉嫌规避房价调控政策。 一、关于虚假宣传: 1、具体事实: 2017年9月至12月期间,本人曾多次前往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诚壹佰”)万科魅力之城(城际新苑)看房。在了解本人购房是用于新生宝宝住房的前提下,湘诚壹佰置业顾问张柳极力推荐洋房,并带领本人实地查看了面积约128左右的洋房样板间。置业顾问介绍了哪些是洋房的交付标准,哪些是需要自己配置的等内容。鉴于所看样板间装修风格及材料符合本人的要求,且交房快、适合新生宝宝住,因此本人决定购买湘诚壹佰置业顾问推荐的与样板房同等装修的洋房。 本人于2017年11月15日,认购了城际新苑第44栋804号顶楼复式洋房,支付定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于2017年11月22日,完成房屋首付款缴纳。 2017年12月期间,本人发现,湘诚壹佰所销售的城际新苑第44栋804号房屋的实际装修与湘诚壹佰置业顾问展示给本人的高档环保样板房装修完全不一致,无论从材料、做工、房间用品都相差甚远,颜色更是完全不对。804号房屋现有的装饰、装修严重不符合湘诚壹佰的承诺与本人要求。本人多次要求湘诚壹佰按照其宣传的样板房的标准向本人交付房屋,但湘诚壹佰未予回应。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 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二、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违规: 1、具体事实: 在本人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被举报人在未向本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情况下,与本人签订了不规范的买卖合同,并以办理手续为由未给本人留存原件及复印件,致使本人已支付了首期购房款却没有买卖合同。 2、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三、关于规避房价调控政策 具体事实: 本人购买的房屋价格为13990元/㎡,被举报人误导本人说办理银行贷款不需要知道房屋价格,诱使本人与其签订了不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涉嫌规避房价限制政策。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被举报人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故意以不符合实际装修标准的样板房作为销售宣传、误导消费者,该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被举报人在未向本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诱导本人签订不规范的买卖合同,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被举报人诱使本人与其签订了不规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涉嫌规避房价调控政策。 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维护本人的权益,并追究被举报人湖南湘诚壹佰置地有限公司的行政责任。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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