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观看了央视3月18日的《焦点访谈》“平台下面有陷井”新闻后,才明白所谓的原油交易平台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至此我们才知道掉进了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整个过程中新交所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新交所根本就不具有期货交易资格,其通过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实施而诱骗投资者交易,并通过操纵交易数据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投资者财产,这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规定,构成诈骗罪。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现货骗局”本质上是非法期货交易,而从事期货交易需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因此构成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主要主张如下 完全符合公安部刑侦局公布的公开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之第46种和公安部经侦局关于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 犯罪案件侦办指南》的通知中所述: 通过互联网远程帮助报案人开户,安装交易软件,虚构现货交易事实,通过虚假交易,达到骗取报案人钱财的目的。 二.虚构资金第三方存管 新交所承诺银行第三方存管,资金安全。实际情况只有股票,期货才是真的第三方监管,需要客户,交易所,银行三方签署纸质协议,而新交所使用的只是银行的一个转款通道,资金第一时间到了新交所账户。经咨询银行客服了解到,根本就不是第三方存管,就是转账平台,并且银行不负责资金监管。而新交所,是客户发出购买指令,还没收到货,资金第一时间就到了新交所账户,然后在通过虚假交易,只是在软件上走个形式便转入了新交所的账户。 三,虚构现货交易事实 虚构商品原油。其实根本就没有真实的货物,没有仓储,物流,没有买卖交割单,完全就是虚拟交易。 四,虚假交易软件 新交所承诺引用国际走势,实际情况是所使用的软件后台能随意改动数据,控制行情走势,造假数据,软件就是骗钱的道具。 五.冒充分析师、投资顾问,诱导投资者做单 雇佣所谓分析师,喊单老师频繁喊单错误指导,赚取客户的亏损和高额的手续费。雇佣网托扮演盈利者,迷惑诱导被害人,开户交易。趋利避害,只说盈利,不说赔钱,发布虚假信息。 六.隐瞒事实虚假宣传 开户时,只是由投资者提供了身份证、银行卡照片,新交所就代客完成远程开户,远程安装交易软件,隐瞒了交易风险,没有告知是无实物的虚拟交易。新交所网站宣传其经营业务由省政府项、省商务厅、金融办等部门批文,后经证实都是虚假的宣传,根本就没有任何批文。目前国家商务部黑龙江商务厅大庆市商务局均已明确表示新交所不具备从事现货石油的资质。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市高新区各级金融办也明确回复从未收到新交所关于任何产品经营资质和备案申请。(有各级政府部门回复为证) 七,虚拟交易客户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才是现货交易。而真实情况是没有交割单,没有交易数据,没有交易对手的一个封闭市场。就是新交所和客户的对赌,对手就是新交所。说白了就是新交所设计了赌局和客户对赌,新交所为了自身利益为了骗取更多的钱,频繁的诱导客户大量做单,做反单,以达到赚取更多客户亏损的资金的目的。客户赔的钱基本都进了会员单位的腰包。 主要依据如下 (一)严重违反国办发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和国办发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 1、其采用T+0模式22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的规定; 2、其通过一个所谓“交易平台”,将所有散户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违反了国办发38号中关于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 3、其用虚拟的交易平台频繁地买进卖出,名为现货,但实际的操作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二)严重违反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1、其性质属于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关于认定《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 2、从目的要件上看,其主要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而不以实物交割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3、其交易方式为证监办发111号文件中提到的集中交易,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三)严重违反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1、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其提供虚拟平台交易,无法提供信息、物流等配套服务功能; 2、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其交易对象无法提供实物,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3、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条,其开展的就是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就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4、对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文件第二章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其声称资金第三方托管,实际资金全部以银商通转账形式直接进入新交所账户 (四)开户程序违法。开户时,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未签署任何有效的代理协议,未告知风险,仅靠身份证银行卡照片代客网上开户、虚假第三方监管、银商通转账形式、下载平台虚拟客户端软件网上交易,其不签有效协议和代客开户未告知风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违法。 1 1、国办发〔2011〕38号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危险的决定》 2、国办发〔2012〕3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 3、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工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六部门发布防范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通告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日期:2016.12.20} 5、公安部公开48种常见电信诈骗犯罪案件[发布日期:2016-02-03] 6、公安部内部传真电报 关于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的通知。(公经期货{2015}24号,签发人:刘冬,2015-07-28,15:00) 7、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 8、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9、银监发﹝2016﹞41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 10、证监发〔2013〕74号:《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11、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13、《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清整联发﹝2013 14号) 14、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15、建行声明(关于企业级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有关提示)(2016年06月15日) 文章转载:http://www.114px.com.cn/html/492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