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属142号会员单位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本人联系QQ:96100 8686,受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属的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喆的诱骗,以及崇毅(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丹的诱骗,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开立现货原油交易账户并取得席位号:142900000000514,通过中国建设银行“E商贸通”功能,向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账户21201505810052505336转账(并非于喆、张丹宣传的所谓“银行监管”),并最终因此被骗人民币共计近27.2万元(大写:贰拾柒万壹仟陆佰柒拾贰元贰角柒分)。    在此,我对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请相关部门对我所述的事实依法进行核实,对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并为我以及其它广大的受害者,挽回所有财产损失。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我个人以及家庭在生活、工作和精神上造成的伤害,本人依法提出合理的额外赔偿请求!   我要投诉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如下:   1.公司名称: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黄浦路541号网络大厦13.18层   服务电话:4008343777 0411-39735665   法人代表:孔德春   一、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对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现货原油经营资质、交易平台的合法性、违规发展会员单位、涉嫌非法经营等问题,我做以下陈述:   1、国家商务部   1.1 2016年8月2日,国家商务部《商务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商公开字[2016]1232号)明确说明: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销售经营许可资质。   1.2 2016年7月14日,国家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文件中,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单第15项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   国家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文件中称:“下列企业均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许可资质。交易市场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销售,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等规定。”   即商务部已明确,交易市场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从事原油、成品油仓储、销售,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以下文件的要求:  a.《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c.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   2、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18日上午,我拨打中国证监会举报投诉电话010-12386,并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投诉邮箱发送邮件,进行咨询和投诉,中国证监会答复如下:     中国证监会明确答复: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其下属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不属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提到:根据国办发[2006]99号文要求进行处理。   同时,在拨打电话010-12386与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电话沟通的过程中,让我根据国函〔2012〕3号文的要求,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处理。    中国证监会提到的应当严格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如下:    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e.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    3、国家相关的文件政策   a.《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b.《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c.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   d.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   e.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   f.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g.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号   h. 《关于批准设立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的批复》 大连市政府 大政(2013)48号   i.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j.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E商贸通商户风险管理的通知》建网〔2015〕146号   k. 保安部经侦局:关于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的通知   4、大连再生违反国家政策和文件  根据以上政策文件,以及其它国家相关的政策和文件,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4.1 如果作为现货经营公司,商务部已明确,大连再生不具备经营资质。作为现货交易平台,商务部文件和大连市政府大政(2013)48号文件,均要求交易平台须遵守: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 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 (国发〔2011〕3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第3     1、作为交易场所,没有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交易场所对其会员单位的管理不规范:其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存在严重投机和操纵行为,其工作人员于喆直接参与买卖,侵吞我和其它客户的资金,存在操纵市场和诈骗行为。   2、 作为交易场所,未能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有效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诱骗我开户的过程中,只讲能赚钱,却对风险只字不提和刻意回避。同时,厦门鸿基盛世公司的工作人员于喆,在“指导”我操作过程中,以“风险我会帮你把控”为借口,让我重仓操作,使我承受巨大风险的同时,借此骗取我损失的“点差”和“头寸”。   3、 作为交易场所,存在电子撮合、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违规行为。同时违反规定: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4、 作为交易场所,违反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5、(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商务部要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抓紧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并未遵守商务部的相关整改要求,其非法的交易平台仍在运行。   6、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并未遵守(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以及中国建设银行建网〔2015〕146号文件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开设E商贸通账户21201505810052505336,进行违法的现货原油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其下属的会员单位及工作人员以资金“银行监管”为名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入市交易。   7、 作为交易场所,其现货原油采用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方式。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其实就是国家命令禁止的标准化合约交易及做市商交易模式。   8、属于依法应予以清理整顿的交易场所。国办发〔2012〕37号文第二(二)明确规定规定:   (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本意见所称的“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但协议转让、依法进行的拍卖不在此列。   9、 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第三(二)的规定:   (二)整改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对自身存在问题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38号文件及本意见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对问题交易场所采取整改措施。交易规则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不得继续交易;已暂停交易的,不得恢复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报本省(区、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交易产品违反国发38号文件规定的,要取消违规交易产品并处理好善后问题;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200人的,要予以清理。   10、 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第五(二)的规定,涉嫌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防范化解风险。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要制定完善风险处置预案,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和风险隐患,及时掌握市场动向,做好信访投诉受理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严肃查处挪用客户资金、诈骗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   11、作为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平台,涉嫌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   为规范交易场所名称,凡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征求联席会议意见。未按上述规定批准设立或违反上述规定在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工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4.2 大连再生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违反: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   12、证监发〔2013〕74号文第一条的规定: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其下属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及工作人员于喆,涉嫌通过标准化合约交易、“对赌”方式诈骗我的财产共计人民币近27.2万元。   13、 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从事电子商务的公司进行集中检查,对直接或以会员、代理等方式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应责令停止交易、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或继续从事违法违规交易的,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       14、 根据国办发(2006)99号及2016年10月18日中国证监会给我的邮件回复,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   4.3 大连再生涉嫌非法经营期货,违反:  《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保安部经侦局:关于下发《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类犯罪案件侦办指南》的通知    5、大连再生的违法违规事实  5.1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违规经营现货原油交易平台,涉嫌非法经营罪;  5.2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其实质为期货交易,涉嫌非法经营期货;  5.3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其行情价格走势,并不与国际原油现货平台接轨,所有参与者的交易,并不影响其走势,因此,名为投资平台,实际就是赌博平台。涉嫌聚众赌博罪;  5.4 大连再生的违法违规事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大连再生及其会员单位不具备原油经营资质  违法事实:  根据大连再生的工商登记信息、商务部和大连市各级政府的批文和公告,大连再生及其会员单位不具备原油经营资质。  大连再生资源及其142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公司,以做国际原油为其业务主体,引诱广大投资者投资其所谓的大连油(重油)1000桶,为50倍高杠杆、高风险交易!  认定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单位均不具备经营原油的资质,属于严重的违规经营,造成广大投资者数以亿计的资金损失,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大连再生资源的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违法事实:  (1)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  (2)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空、卖空交易;  (3)在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提供的行情分析系统软件中,只有价格行情在变动,而且在同一价位无论挂多少手单都可以瞬间成交,大连再生资源及各会员单位实际上是做市商。  以上均为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  认定依据:  a,根据大连再生资源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查明,该公司可以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现货交易。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1)实物商品;(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但是,我们在与会员单位的交易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可以判定,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及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与上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b、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上述条描述已经可以判定大连再生资源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  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从大连再生资源及其会员单位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空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特征描述;另外,大连再生资源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b条描述。  由于期货具有极高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国家管理十分严格,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为了贪图高额回报,挂羊头卖狗肉,以现货之名,行期货之实(实际是伪期货)。交易手段实行了:1、T+0交易; 2、公开集中交易 3、当日虚拟交易, 4、保证金杠杆交易 5、对冲交易(实际是对赌交易)。 这些都是期货性质的交易模式,而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却没有经营期货交易的资质!因为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场所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附商务部文件)  与投资者协签订的为现货交易,却没有实际交付现货,而是赚取差价,骗取头寸,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进行欺诈投资,也不是真正的期货交易。  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大连再生资源及其会员单位的交易行为已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其在全国范围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违规事实:  大连再生资源目前除了在大连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认定依据:  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大肆招收会员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文件规定。  4、其两个软件:“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和“行情分析系统”,未经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性检测,也没有在保安部门备案。  违规事实:  大连再生资源的“现货挂牌交易系统”和“行情分析系统”两个客户端软件:  (1)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保安部门备案。已经在2014年3月15日央视曝光的可操作交易软件之列,此款软件带有“后门”,可以由会员单位、操盘手随意调节杠杆,虚拟出巨量资金,从而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凶工具;  (2)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  (3)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  (4)会员单位、操盘手采用后台控制:他们经常利用软件后台操作使操作交易延时、滑点、卡机等手段,使客户面对有利行情时无法下单,造成巨额亏损,因为后台控制了每个客户的操作,使客户在大行情来时无法赚到钱,也会使很多客户出现爆仓现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平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会员单位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二、本人的申诉及请求  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其下属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代理商崇毅(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丹、于喆,名义上利用现货原油交易平台和相关软件,实际上却是非法经营电子期货,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下属的142号会员单位,利用非法的现货原油交易平台,与包括我在内的其它受骗客户,进行“对赌”,谋取大量非法利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对广大投资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伤害,同时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我本人的被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近27.2万元。大连再生资源交易所有限公司及其下属142号会员单位:厦门鸿基盛世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于喆的行为,崇毅(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张丹的行为,以上单位及个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在此,本人恳请国家各部委、辽宁省及大连市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相应的职能,对相关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厉惩处,同时,为我以及其它的广大受害者,挽回此次事情中遭受的所有损失。  此外,也提醒广大的投资者,擦亮自己的眼睛,不要被这些类似的违规、违法的公司及人员迷惑和诱骗。         文章转载:http://www.114px.com.cn/html/416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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