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国证监会、广大股民: 我是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公司董事长刘宏强,2011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23日担任上市公司秋林集团董事长职务,此后至今,我仍然与秋林集团实际控制人及众多高管保持密切的联系,因此掌握该公司许多涉嫌违法犯罪的信息和证据。为维护中国证券法的权威、保护广大股民的利益,从今天起,我开始实名公开举报秋林集团违法犯罪行为,今天公开举报的第一部分内容是:“上市公司秋林集团及公司高管多次虚假陈述、财务造假,隐瞒3亿元关联交易”的事实,恳请证监会进行调查和处理,恳请广大股民和我一起维护秋林集团股票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秋林集团拿走今世福集团2.5亿元翡翠,至今未付款,未公告,在有关财会报告中故意隐瞒。 【事情经过】 2015年5月30日,时任秋林集团财务总监、现任秋林集团总裁的潘建华,按照秋林集团实际控制人的安排,带领多名工作人员,来到秋林集团控股股东颐和黄金的全资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公司,分批拿走了批发价合计2.5亿元的翡翠等货品,承诺将分批向今世福珠宝支付货款,帮助今世福珠宝解决现金流紧张问题。 但是,秋林集团在拿走货物之后,以种种理由拒绝按照承诺向今世福珠宝支付货款及滞纳金。至今,该笔货款及滞纳金总额已经超过3亿元。 对于与秋林集团有着密切关联关系的今世福珠宝,发生如此巨额的货物购销往来,秋林集团本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告次交易行为,并在此后的财会报告中对此项交易次财务数据进行依法披露,但是秋林集团至今没有对此发布任何公告,在该公司2015年年报中,该公司也故意隐瞒了此笔重大关联交易,向公众提供了虚假的财会报告,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有关证据】 证据1、秋林集团公告(证明潘建华在秋林集团的职务,大家可以在网上查到) 证据2、秋林集团时任财务总监、现任总裁潘建华入住洛阳记录(如图) 证据3、多人签名的领取翡翠的单据(如图) 证据4、证据4、相关证券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举报人:刘宏强 2016年10月28日 文章转载:http://www.ic998.cn/domestic/105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