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山西天安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涉嫌“忽悠”客户投保 理赔百般刁难

       “天安保险阳泉中心支公司经理王宏平亲自起草的保险合同里,明确写着‘如在4S店维修,必须按照4S店价格进行赔偿’的条款,然而当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天安保险居却只赔应配价格的30%或45%。我们多次交涉,他们虽然承认违约,却至今不予理会,让人匪夷所思。更令人气愤的是,之后天安保险更来劲了,原本合同里承诺1天或3天便赔偿到位,但是去年12月和今年1月的两起事故,应赔金额近4万,却至今不给赔付。这样不具基本契约精神,把信誉当手纸的保险公司,我们真是第一次遇到。”山西盂县佳通公司的负责人魏成龙说。
      据魏成龙介绍:2015年9月,天安保险阳泉公司经理王宏平多次来我公司拉业务,天花乱坠地说天安保险公司信誉如何好,理赔如何到位。王宏平还亲自起草了保险合同,明确列出按照4S店赔偿的条款。截至目前,我公司先后在天安保险公司投保48辆大车,保费金额达150多万。然而,从2015年11月开始,投保车辆陆续发生过20多起事故。理赔时,天安保险公司没给我们任何理由,便不履行合同条款,不按照4S店价格赔偿,而是随意定价,同一个零件给出相差很大的不同价格。比如对倒车镜的赔偿,4S店价格999元,但是天安保险有时赔300元,有时赔450元。为此,我们多次交涉,然而天安保险公司虽然承认违约了,但是却说赔偿是山西省公司定的,阳泉市公司没有办法,并拒绝给我们弥补损失。
      “变本加厉的是,事后再发生事故时,天安保险居然干脆不赔了!” 魏成龙说:2015年12月,我方投保的一辆车发生事故,保险应赔金额达3万多元。2016年1月,一辆车发生事故,保险应赔6000多元。两起事故应走的理赔程序都走了,合同里明确写着“一万元以下的案件1天内赔付,5万元以下的案件3天内赔付”,但是天安保险却无理由地至今不给赔偿。“不按4S店标准赔偿的差价,加上这两起事故,我公司目前损失近5万元。大车出行,难免出事故。如果任由天安保险公司这么无耻违约,胡来乱来,我们以后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佳通公司的说法,在天安保险业务员王正文处得到了验证。王正文表示,合同是经理王宏平亲自起草的,对佳通公司投保车辆的赔偿确实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4S店价格。天安保险违约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时,自己多次找阳泉市支公司经理王宏平反映。王宏平经理称是山西省分公司定的赔偿价格,阳泉市支公司没有任何办法。对两起事故至今未赔的情况,王正文表示:两起事故的的相关手续,当时便上交给了阳泉分公司的负责人员。因为迟迟不给赔偿,自己也曾多次催促,但是却没有任何结果。“佳通公司天天联系交涉,阳泉公司却没法给予处理,违约事件在阳泉市弄得影响很恶劣,作为经手人,我压力很大,被逼无奈我向山西省分公司反映,请求予以协调解决。”
      王正文说:山西省分公司经理班舒平对王宏平经理起草的合同条款不予认同,称违反了公司的赔偿标准。省分公司还告诉我,经过调查发现,王宏平经理违反公司规定,对省分公司隐瞒情况,将佳通公司的保单夹在一大摞单子里,蒙混省公司糊里糊涂盖了章。天安保险对佳通公司的违约行为,是王宏平违反公司规定导致的。“至于王宏平经理的做法哪里违规,省分公司怎么被蒙骗,我确实不了解。”为证明自己的说法,王某还播放了一些视频和录音。
      记者在网上搜索关键词时发现,多个网贴称天安保险公司理赔问题多。还有关于阳泉公司经理王宏平索贿、受贿的举报帖子,称王宏平收受两人近30万元安排工作、许诺职位。记者两次前往天安保险阳泉支公司采访,然而王宏平却不在单位。记者电话联系,始终无人接听。
      记者联系天安保险山西公司经理班舒平时,班舒平称在外出差,可对空联系。之后记者多次联系,对方不再有回音。
      后续进展
      3月28日,记者在天安保险山西分公司采访时,该公司一位经理李俊(音)称,下属公司确实存在违规操作之处,但是否认天安保险与佳通公司存在业务纠纷。对于该公司对相关问题的调查报告结果,李俊却拒绝提供和透露。
之后,记者联系到了佳通公司负责人魏成龙。魏成龙称:媒体报道是属实的,天安保险公司也一直承认违约,但是因为他们省公司觉得阳泉公司操作违规,所以没有支持阳泉公司,阳泉公司也没有办法,自己和天安保险阳泉经理王宏平亲自通过话的。结果让佳通公司无辜地受到了经济损失。
      魏成龙透露:一直傲慢不予理会的天安保险,在媒体采访报道后有了回应。3月27日,天安保险阳泉中心分公司经理王宏平和负责理赔的田经理来到盂县,再次承认天安保险没有按照4S店价格理赔是违背了合同,并将违约造成的差价款交还给了自己。3月28日,田经理再次找到自己,表态称车辆以后发生事故会依约赔偿,数月未赔的车辆也会尽快赔偿,但是佳通公司必须得写一份无纠纷的证明。
      对此,佳通公司认为天安保险缺乏诚意,居然拿拖延不赔来要挟,所以没有妥协和同意。佳通公司另一位负责人说:按合同赔偿,天经地义,天安保险居然还提前提条件才给赔偿。太荒谬了。天安保险自始自终承认违约,却堂而皇之地违约,让我公司承担他们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造成的恶果。我们觉得打官司太费事,太闹心,所以迟迟没有起诉他们。现在天安保险居然还拿拖延不赔来要挟我们,这样的公司真是把信誉当手纸.
      评论:诚心缺失,何谈“保险”?
      明明是白纸黑字的合同条款,履行时却不依照章程赔偿;明明保险公司方已承认违约,却拖延着迟迟不予赔偿……很难想象,这样的情形会出现在打着诚信招牌的保险公司中。这样不具有契约精神,视信誉如草芥的公司,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既然合同中明文规定了赔偿标准,当投保车辆发生事故时,赔偿金额就理应达到相应标准。而事实上,天安保险公司在赔偿过程中,却只赔应赔价格的30%或45%,甚至直接不予理会。如此行为,已经属于突破底线的消费欺诈。这种现象,不能不引人深思。
      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主体,目前其诚信缺失尤为突出,比如销售误导严重,片面夸大产品保险责任;回避免除条款,甚至恶意骗保,造成百姓对保险业缺乏信心。所以保险公司重塑诚信需要把诚信原则贯彻到行业竞争当中,每一个保险公司、每一个保险人都应当从自身做起,坚持通过正当的手段开展市场竞争,与兄弟企业一道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每卖出的一份保单,实际就是卖出去的一份责任担当。这种责任担当在客户出险后能否顺利兑现,不仅是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核心问题,也关系到广大客户乃至城乡老百姓对保险公司信誉的总体评价。
如果卖出去的这份责任担当能够很好地兑现,那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就无需担心诚信问题,保费规模、业务的拓展都会顺利上升。相反,如果很难兑现,客户因为理赔经常和保险公司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事时有发生,那就对卖保险还是买保险的都将无诚信可言。
      在此方面,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活动所应遵循的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保险法律规范中许多内容都必须贯彻和体现这一原则,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一切民事活动和一切市场参与者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成为市场经济活动的道德标准和法律规范。
      古人常说:“人无信而不立”、“言必信,行必果”,都是要求建立诚信观念。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诚信是一个企业的立足之本,只有以信誉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对于保险公司,更是要诚信理念服务百姓,用信守承诺造福百姓,依靠诚信经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文章转载:http://zgshzcw.com/html/337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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