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和173号会员单位诈骗! 我叫潘XX,QQ号286285295,我的交易账号:173666666831087 。 在此我揭露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指使其173号会员单位青岛嘉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诱骗我进入其所谓的现货平台,炒作“现货”石油(实质是非法期货对赌平台),诈骗我41万多元的事实,希望青岛市工商局查处非法平台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173号会员单位青岛嘉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追讨我被骗的血汗钱。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173会员单位“青岛嘉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做现货交易为名,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诈骗”。 以下为受骗经过: 2015年8月上旬,我接到一个合肥的电话15956063290,他说他叫陈然(QQ号124113979),他们有一个投资群,每天都推荐好的股票,邀约我加QQ群。 刚好我也在做股票,就同意加了他们的QQ群。 加了QQ群后,群里每天都在大量宣传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现货原油投资赚钱,晒某某入金几十万,跟上老师操作,资金赚了多少倍。 一开始我没理他们,后来又有两个人主动要求(后来才明白是托)加我QQ,说他们也是做原油的,跟上老师操作稳赚不赔,还经常晒盈利的图片,赚了几万、十多万甚至几十万的都有。 同时,陈然经常在QQ上、电话上和我聊,说他是公司市场部经理,说股票现在大盘处于高位了,风险很大。 现货原油投资双向买卖,24小时交易(晚上可以操作),T+0操作,可以设置止损,风险可控,资金像股票一样由第三方托管很安全,公司是由政府批准正规经营的单位。 8月中旬,陈然说公司有活动,入金50万参与200T炒现货原油还可以送“油霸喊单神器”喊单准确率90%以上,还说遇上美国的“大、小非农”数据公布时期,是捡钱的时机,跟上他们公司专业老师的操作,资金很快可以翻倍,可以帮我赚回股票亏损的钱。 陈然还游说我卖掉了被套的股票,把资金转到了银行卡上。 起初鼓动我说加入20万元,但是,陈然隔了一天又说,假如我能够入金50万元,可以安排一名总监叫张泉的来做我的老师,鼓吹张泉有多能,还把他的业绩表给我发过来,说他们公司只有四名总监。 机会难得, 2015年8月17日,陈然要求我发了身份证的正反面照片给他,远程控制我的电脑在网站上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签约。 他给我开了户(没有签过电子或纸质的合约),把交易账号(173666666831087)发给了我,没有做任何培训和风险告知。 他还和我说一定要按照张总监的指挥操作,保证赚钱。 随后张泉要求我加了他QQ,并给我来了电话。 我说我对现货原油一点都不懂,张泉说他们是一对一的服务,要我完全按照他的指挥来操作,保证赚钱。 陈然把交易软件发给了我,指挥我安装后,在陈然的无数次鼓动和保证下,我又借了朋友一些钱,从18日到20日先后共3次入金50万。 之后陈然又说,资金追加70万到120万可以和爱人参加由交易所包办的去国外旅游。 (当时,也凑不够,没有答应。) 入金后,要求我把入金的情况截图发给他。 2015年8月20日下午,陈然通知我说,晚上是否有时间说什么美国发布大小非,是很好的赚钱机会。 到了晚上,张泉主动联系我,在没有经过任何模拟交易的情况下,张泉指挥我进行实盘交易,要求按照他的指挥下单,并把下单成功的截图发给他。 第一单10手后又追加20手齐鲁油200T赚了将近105243元。 但我看到第一单手续费就是46755元并不是他们所说的6%的手续费,就问张泉,他含糊其词说了一些乱七八糟的原因,还说,最终让你赚钱就是了。 24日晚上陈然联系我说晚上是非农行情,可以让张总监带我赚一把。 晚上8点多,张泉在明显的趋势线背离情况下,指挥我反复做空单和多单,仅仅在20分钟内就让我亏损了515740元,资金账户上仅剩下8.9万元。 我急得不行,质问他什么原因,他说是因为行情突变,系统平仓所致。 多次联系他,最后不接电话,直至关机。 找市场部经理陈然,他说也联系不上张泉,第二天答复我。 实在无奈,一夜无眠。 第二天,张泉继续不接电话,陈然答复我,昨夜巨额亏损,张泉有责任,公司要对他进行处理。 他请示公司领导说为了弥补我的损失,给我安排了一名从华尔街回来的老师带我找回损失,但是,还要求我在凑点钱,因为账户余额不够。 此时,我感觉这是明显在诈骗。 我赶快将剩余的钱出金了。 投入的50万元本金就只剩下89503元。 8月25日,我在投资群里说了一下我一晚上就亏了巨额资金,马上就被他们踢出了群。 我越想越觉得这个事儿不对劲,此时我深信我已经被卷入了一场精心设计好的骗局里了。 事发后,我从网上搜索了一下齐鲁油骗局,发现和我有相似经历的受害人数众多,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73号会员单位青岛嘉融通商品经营有限公司指使业务人员采取打电话、网络QQ、微信、交友平台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合同欺诈,故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引诱投资人进入。 一旦进入之后,他们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规定,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用非法类期货市商交易模式与用户对赌,非法获取利益; 代客操作,远程操控,频繁喊反单,导致大量亏损后,又以有所谓的非农大行情来临,可以翻本为由,催促客户追加资金,直到把客户的资金全部吸走,这就是打着合法外衣行骗的大骗局。 本人以上所说属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以下是诈骗平台公司的相关注册信息: 一、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 注册号 370220230024081 名称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尹延箫 注册资本 5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4年03月24日 注册地址 青岛保税区北京路45号307室 经营范围: 白银、铂金、钯金、镍、铁、铜、铝、钢、锌、铁矿石、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煤炭、橡胶、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 物流服务(不含运输)、供应链管理; 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 投资服务、投融资咨询(不含证券、期货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培训服务; 自有资金对外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机关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涉以下违法问题 1、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不具备原油经营资质 根据工商局查询到的信息,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经营范围为: 白银、铂金、钯金、镍、铁、铜、铝、钢、锌、铁矿石、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煤炭、橡胶、初级农产品的批发、零售; 物流服务(不含运输)、供应链管理; 网上贸易代理、网上商务咨询; 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培训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88]第1号公布; 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6]第66号修订; 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第96号修订)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均不具备经营原油的资质,属于严重的违规经营,造成广大投资者数以亿计的资金损失,应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的罚款。 2、其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违法事实: 1.业务员宣称的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 2.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空、卖空交易; 3.在齐鲁商品提供的行情软件中,只有价格行情在变动,而且在同一价位无论挂多少手单都可以瞬间成交,齐鲁商品及各会员单位实际上是做市商。 以上均为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 认定依据: 1、根据齐鲁商品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查明,该公司可以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现货交易。 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 (1)实物商品; (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但是,我们在与齐鲁商品及其相关会员单位的交易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 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 因此可以判定,齐鲁商品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 与上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2、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 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上述1条描述已经可以判定齐鲁商品及其相关会员单位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行为满足目的要件。 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 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 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 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 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从齐鲁商品及其会员单位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空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特征描述; 另外,齐鲁商品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二条描述。 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齐鲁商品及其会员单位的交易行为已构成非法期货交易。 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其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齐鲁商品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齐鲁的建行账号: 3710198571005106950上。 通过电话咨询建行,此账号根本不是托管账号,而实际上只是一种“银商银权”(它是一种新型微型自助银行服务产品,通过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市场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 也就是说,银商银权业务银行只负责资金划转,而并非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帐户。 认定依据: 根据国发〔2011〕38号“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 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齐鲁商品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其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4、其会员单位违规开户,代签协议,扣押客户协议书,涉嫌合同诈骗 违规事实: 1、开户签协议太随意,仅凭网络链接和用户的身份证电子照片就完成整个程序,没有对客户风险等进行深入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自然人入市交易。 2、用户没有对客户协议书进行亲笔签名和有效的电子签名,有些人也没有拿到属于客户协议书的纸质件或是电子件。 3、各会员单位在客户开户后根本就没遵守期货投资者必须在模拟盘操作达到一定时间及笔试才能实盘操作的法律条文规定,开户后即要求客户入金激活,激活仅仅几个小时后要求操作。 操作前没有任何风险提示。 认定依据: 1、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2、开户时网上的客户协议书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提出:“所有协议和电子化通讯都须以亲笔签名和电子记录进行确认”,而齐鲁商品下属各会员单位没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相关要求开展电子签名,属于无效电子协议。 3、按各会员单位的客户协议书相关条款,客户协议书应双方各执一份,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纸介质协议及电子件协议。 5、其在全国范围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违规事实: 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目前除了在青岛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 认定依据: 1、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大肆招收会员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文件规定。 6、亏损本质——“网络对赌平台”,平台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交易策略”,“代客理财“,加速客户亏损,赚取“头寸费”。 由根本不具投顾资格甚至从业资格的所谓“老师”为不了解市场的用户提供交易策略,用户自己据此操作,意味着法律意义中的“事实上的带盘合同”已达成。 用户照此交易发生亏损,指导“老师”的行为构成过失侵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该指导老师及其共同受益者完全有义务进行赔付。 通过类期货的标准化合约做对赌盘,使用集合竞价交易(交易各方在平台担保下连续撮合)、“做市商”交易(交易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这种“现货”面具下的非法期货交易模式致使对市场内幕不甚了解的用户不知不觉陷于“对赌”陷阱,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因此,这种行为完全是扰乱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达到非法暴利的目的。 公安部承诺将要持续打击,在2015年公安部320网络投资诈骗专案收网行动中,仅在浙江就抓获利用网络进行现货投资诈骗的犯罪份子66名(详情请请见BTV 科教《法制进行时150402》) 7、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齐鲁商品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同时他们采用后台控制: 他们经常利用软件后台操作使操作交易延时、卡机等手段,使但客户经常面对有利行情无法下单,造成巨额亏损,因为后台控制了每个客户的操作,使客户在大行情来时无法赚到钱,也会使很多客户出现爆仓现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平仓。 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请山东省和青岛市政府部门依法调查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其会员单位违法事实,为广大受害者伸张正义,还回我们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