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诈骗资金及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刘顺祥 身份证号:362326198408274516 犯罪嫌疑人一: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孙召杰 企业信用代码91350000579260812K 犯罪嫌疑人二:福建融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非法经营期货业务诈骗资金及合同诈骗。 第一段:本人2013年10月被海西商品交易所代理商融通商贸通过电话联系上,说海西平台可以用有限的资金赚取巨大的收益,通过前期试探资金后开始逐步深陷其中,期间由于巨额亏损影响了家庭及公司的生产经营,最近发现国家对此类非法集资及交易平台进行整改并取缔,幡然醒悟自己被骗,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总计被骗资金29万元。 第二段:后来通过学习,本人才知道,海西商品交易所只是经政府批准设立的现货商品交易所,并非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不具备期货业务经营资质,但其却通过互联网开设电子交易平台,借现货交易之名,行期货交易之实。海西商品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统一格式的电子交易合同,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石油化工、金属产品、农产品等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T+0、双向交易、对冲交易、限制订货量、强制转让等期货交易机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其综合类授权服务机构会员作为其分支机构,未按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要求、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属于按文件应该清理整顿的对象。同时该会员单位均没有网上交易业务的经营资质,属超范围经营,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期货罪。 事实与理由: 一、现货交易的特征:实物交易、协议交易、实物交割。而不得集中交易和标准化合约交易、对冲平仓。 按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现货交易的对象主要是实物商品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采用协议交易和单向竞价交易;即现货交易通常采取买卖双方“一对一”的方式协商确定品种、价格、数量、交货日期等合同条款,而不能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二是商品现货交易通常要发生实物交割,而不是通过结算买卖差价的方式了结交易。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的特征可以归纳如下: (1)交易集中进行,而非个别、分散协商:本条例所称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2)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本条例所称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期货合约包括商品期货合约和金融期货合约及其他期货合约。即合约由交易一方为了通常和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实际使用时未与对方协商。 (3)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资金,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4)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或称“逐日盯市”。有关机构或者市场在每日交易结束后,根据当日结算价计算客户当日的持仓盈亏。如有持仓亏损必须于下一交易日前补足,否则客户在手合约会被强制平仓。 (5)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报价将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三、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方式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的上述特征,具体理由如下: (1)标准化合约交易。合约由*商所预先拟定,客户并不参与合约条款的协商与拟定,亦不能对合约内容作出修改;客户交易时无须也无法知道对方是谁,不必“一对一”协商合同条款,不必签署书面合同,而是由系统自动生成合同流水号,此为标准化合约特征之一。其二,客户的每一笔交易,既可以买入后沽出,又可以沽出后再买入,通过对冲完成平仓,每笔订单都以盈利或亏损结算掉,与商品实物没有任何关系;充分说明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的交易特征为: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 (2)集中交易。海西商品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单位利用其网上交易平台,面向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所有客户均在海西商品交易所网上交易平台上集中交易,集中交易的特征显而易见。 (3)保证金制度。《海西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交易所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最低履约保证金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商品价值的20%”。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海西商品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为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保障全体交易商的权益,交易所实行代为转让制度。代为转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交易所对该交易商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电子交易合同予以强制转让的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交易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为转让:(一) 该交易商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7:00前补足的;”这表明海西商品交易所交易软件每一秒钟都在判断客户账户的风险率,当资金安全率低于一定水平时,就强制结算客户订单,是典型的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综上所述,海西商品交易所商品交易完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期货特征,而且本人也从未收到海西商品交易所发给本人的白银货物。 四、海西商品交易所属于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的应该清理整顿的交易所。 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原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意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综上,海西商品交易所利用获得的市政府现货交易的批文,实际从事期货交易,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属于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规定的应该清理整顿的交易所。 五、海西商品交易所99号授权服务机构(会员)福建福建融通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同样不具备经营资质,属于应该清理整顿的对象。 (1)从经营范围看,该公司没有网上交易业务的经营资质,属于超范围经营。 (2)99号会员作为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招揽客户并签订入市协议、并进行合同诈骗、提供网上交易平台软件、推介交易商品、市场开发等业务,并从中收取交易佣金。实际上,该会员单位并未按国办发〔2012〕37号要求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无权代理现货业务,属于超范围经营,是按文件应该清理整顿的对象。 根据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别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海西商品交易所99号授权服务机构(会员)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 海西商品交易所本质上属于非法期货交易,其99号会员利用现货投资名义代理期货合约业务同样未取得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非法设立期货公司及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七、恳请公安局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帮助我挽回经济损失。恳请立案调查,予以取缔,追回被骗资金并对该单位进行严厉打击,将这些欺骗政府的败类绳之以法,为民请愿,您们的行动是在挽救千千万万的家庭!若贵处不予立案处理,本人将依法向法院起诉、并同时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公安厅经侦处报案、向全国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举报、向央视新闻13频道曝光并且投诉相关政府部门的不作为。 关于福建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涉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及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 福建省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签约中国建设银行的入金帐号: 3506524901014206524909166666 本人在海西商品交易所的交易帐号及席位号:11809974516 签约的银行卡号: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城南支行十锦储蓄所 6227001823690281677 具体出入金明细见银行打印流水,自2013年10月01日至2014年8月28日 举报人:刘顺祥 身份证号码:362326198408274516 手机号:13055522069 被举报平台:海西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代码91350000579260812K 企业法人:孙召杰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恒力城39层 电话:400-0367-888 0591-83330670 文章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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