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货石油诈骗——控诉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及其139号会员单位进行非法期货经营及诈骗 (一)控诉对象: 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 办公地:宁夏 (二)事件经过: 2015年7月中旬,一位自称名叫郭某的业务员,不断向我推荐投资主要包括原油在内的所谓“现货交易”,并且发送其他客户盈利的截屏,多次催促我开户并介绍所谓的资深老师小张(QQ:自出事后,他已把我拉黑,找不到了;手机:13761610754)和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的市场部经理杨青(手机18709611133、15378929171),而我原来对所谓现货投资一无所知,但经不起他们三个人鼓吹诱骗,终于在2015年7月23日在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的139会员单位开户。交易账号:139999018214024.开户过程:业务员小郭通过网络给我发了一份协议图片,让我打印出来,在上面签字,然后拍照回传过去,协议的条款并未与我讲明,这就叫签了“协议”。之后有客服通过电话指导我将农行网银通过E商贸通与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签约,随即给我发来交易账号、密码,并指导我下载两套软件“宁夏银汇贵金属行情分析系统”和“宁夏银汇贵金属交易中心系统。之后其公司指派了张老师(手机:13761610754)指导我如何在其软件上进行现货石油的买卖。接下来的日子我就严格按照张老师每天的喊单进行操作,起初进行的是“宁贵银“交易,交易量较小,于是逐渐放松了警惕,几日后其便让我进行“宁贵油”交易,且交易量很大,结果短短5个月的时间赔光了所投资的近90万元。 在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他们诈骗光了我所有积蓄导致我精神崩溃,并去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症,开启了我噩梦般的生活直到现在,目前整个家庭欠债百万余万,家庭崩溃,痛不欲生。之后该业务员、该开户人员、该指导老师或失联或宣称跳槽,我已无法与该会员单位取得联系;同时去协议及网站中提供的地址实地查证,并未有该公司!12月中旬,我无意中接触到一些现货白银、现货石油投资骗局的报道,并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说这是诈骗,建议报警立案,同时也得知很多受害者已经通过各种途径追回了自己的损失。此时我才恍然大悟,原来这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骗局。 我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仅国38号文件就明确规定“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而从我在交易所的交易账号上可以看出:其交易采用了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等方式,严重违反了国38号、国37号、国1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采取“鱼目混珠”的方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公然对抗国家法律法规,以“现货交易”之名行非法期货之实,与旗下会员单位合伙诈骗! 商务厅发言人沈丹阳表示,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沈丹阳还指出,此外,媒体报道的地下炒原油的行为,实质是打着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理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市场交易所的实施意见》和《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等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除依法经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认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因此,要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听信任何机构的违法违规宣传和诱导,切实注意防范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三)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被控对象涉嫌虚假宣传,以虚拟资金“对赌”投资者牟利,其行为构成非法期货经营及诈骗。今年10月20日商务部对外强调,目前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地下炒油行为实质是打着现货交易名义进行电子期货交易。所谓的“现货交易”,实为交易中心会员单位与投资者互为对手、互为盈亏的“对赌”游戏,在这场游戏中,投资者的一举一动,尽在作为交易对手的会员单位掌握之中。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我国原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而该交易软件所生成的是国际市场报价,不可能实现实物交割,无法实现现货交易。而根据《国发(2011)38号》可知,未能实现现货交割的各类现货平台交易,均属于变相期货交易,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及诈骗。 (2)被控对象会员单位没有从事原油交易的资质和相关的许可证,构成非法经营及诈骗。从其注册信息可以看出,其经营范围没有期货及原油。近日,因举报投诉过多,交易中心已将原油产品下架,而改头换面新上架产品“沥青”,可谓换汤不换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3)被控对象所提供协议为无效合同。首先,其提供的协议通过网上传送图片方式,其内容很多地方字迹模糊,且有多处未盖章之处,且提供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均为虚假;其次,其所提供的协议只有签字页,并非完整合同,提供虚假合同欺骗客户;再次,其提供的协议中交易标的物明确为白银,但其却进行大量的原油交易,违反合同规定,交易无效;最后,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允许工作人员在具体点位指导客户交易,而我的所有交易全部违反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52条第5款,第54条及《民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效力,即宣布合同无效,平台和代理商、业务员有义务退赔投资者资金。投资者和代理商、业务员不签有效协议,仅靠向银行账户划钱、下载平台客户端软件上网交易,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六、八、十三、十七条相关要求,投资者与代理商的交易协议不符合有效电子签名诸要件,因此所谓的代理开户行为符合《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纯属越权代理,可判定合同和交易行为无效。 (4)被控对象虚假宣传资金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经查证并非如此,我们的资金直接打入交易中心银行账户,试问在投资前已经将钱打入对方账户,资金根本不受我们控制,在其软件所进行的操作都是虚拟资金,其宣传为虚假,其操作模式非法,其本质是以虚拟资金“对赌”投资者牟利,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及诈骗。 (5)被控对象及其喊单老师并未对风险进行详细说明。其指导老师恶意反向指导,导致客户多次被强制平仓,甚至在资金严重亏损殆尽时才告知某些概念,且并未查证其业务人员具备该行业的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六条相关规定,过失造成客户损失的现货从业人员,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并按该法十五条退赔返还受损者财产、赔偿其交易损失。如果业务员被“开除”或“离职”,可视为逃逸或无力承担责任,代理商、平台作为受益人,须按该法二十五条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6)被控对象缺乏专业能力。在与其工作人员就上述问题的交涉过程中,其不能就问题正面直接回答,或说不清楚或避而不谈,更可笑的是回答“你觉得这样有意思吗”,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可笑之至。而拖延时间不解决问题是其最大的法宝。 (四)受害者诉求: 中国是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尤其在当下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规范金融市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这些被控对象为了自己的利益让多少人家破人亡,妻离子散,为了避免更多的人受骗,挽救更多的家庭免受倾家荡产的灭顶之灾!请党和国家相关部门迅速严厉打击这些违法犯罪行为,还受害者一个公道,还老百姓一个清明世界!本人QQ:3253230735 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也许你还不知道,你的业务,你的绩效让多少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生不如死啊。(因为我相信人的本性是善良的)那你就放眼看一看,上网搜一搜。有多少你所为的客户走到了这一步该公司的法人你也该睁开眼睛看看吧:受害人眼中流出的那是血啊人在做,天在看,多行不义必自毙!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给你们的后代积点德吧! 文章转载:http://www.sdjsnet.com/gnyq/4258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