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骗事实经过:(陕金所诈骗依法维权群QQ548536207) 2015年08月7日我被人莫明其妙拉进一个原油投资QQ群(群号479558096)里,Q名宁老师(自称姓宁Q号1535978946)主动申请加我为好友,介绍他们是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及其137会员单位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宣传长安油高收益、T+0交易、双向交易获利、喊单准确率高、资金安全是银行第三方存管等虚假信息,并多次发送炒长安油获取高收益的截图诱导我、发送长安油产品特点宣传手册误导我、宣称网上电子盘软件操作交易与外盘接轨的信息。在骗取我信任后,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QQ网络软件远程指导我开立长安油交易帐户、在没有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及投资风险揭示书及本人签名的情况下远程在我电脑上安装了交易客户端系统和行情分析软件,并安排分析师(自称姓张Q号81841497)喊单操作。9月2日转帐入金13万元到原油帐户,9月3日开始在分析师张通过网络QQ喊单诱导我在电子盘面频繁买卖交易操作,在自己对交易软件不熟悉、对方不告知巨大的资金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当天就亏损了近4万元,交易中分析师通过网络QQ喊单诱导我频繁交易操作、其间宁老师还不断纵踊我追加金额换更高级别分析师喊单获利返本。 我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停止了长安油买卖操作,在不一个月时间13万元帐户余额基本被骗完,不足以喊单操作时,发现对方Q群及个人QQ也没了音讯,他们的QQ也把我的删除了,打电话也不接才醒悟自己掉进一个精心设计的网络骗局里。事后经多方咨询政府主管部门及查询相关的法律法规、看媒体报道等;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合法经营主体作掩护以隐蔽非法手段攫取投资者钱财为目的,投资者的亏损成了他们的盈利,通过分析师频繁喊单买卖操作骗取投资者高额的点差、手续费、延期费,客户亏损(称头寸)按比例分成,也就是说除了点差、手续费、另一部分收入来自投资者的亏损,通过在银行查证我两次入金的132000元钱全部在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里。通过多方咨询了解终于明白自己从始至终掉进一个精心设计的网络诈骗陷阱里,蒙受巨额钱财损失,精神恍惚、造成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家人知道被骗大笔购房款后,不堪打击也病倒住院,陕金所及其137会员把我的家庭害惨了。 通过理清事情的来龙去脉,收拾相关案件证据,收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监管机构条令条例,特向国家相关机构控诉、举报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及其137会员单位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将违法经营者绳之以法。(陕金所诈骗依法维权群QQ548536207) 二、涉嫌非法经营 1、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2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1层、法人代表:权永生、电话029-68295370、400-109-3399)及其137会员单位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企业路东厂区、法人代表:王永帅、电话18119888863)工商公示信息经营范围内不包含原油产品项目(长安油),亦无相关部门批准。是典型的披着合法的主体外衣,干着非法经营勾干,诈骗受害者的钱财获利。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均无任何原油交易资质、许可,属于非法经营交易。 2、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10月20日) 【沈丹阳】:我们已经注意到近期媒体对石油交易市场违规经营情况的一些报道。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3 、陕金融函[2013]116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设立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 第二条、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是钼、钛、钒等有色金属实物交易的场所,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定为准。 4、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文件规定。 三、涉嫌非法期货交易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向我介绍的长安油及发送给我的长安油特点宣传手册无不体现了具有期货特征的类期货交易;双向交易、买涨买跌都可以获利赚钱,T+0交易、随时可以买卖,3%—5%保证金交易、资金杠杆以小博大,资金第三方存管,每日无债结算制度等;以电子商务形式和分散柜台方式交易,与客户进行无真实资金的虚拟交易,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平仓方式与期货无异,这种操作模式实质是打着现货的名义做非法的期货交易。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最新修订)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了第二章第六条,第三章第十五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第七章第七十五条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多次违反国务院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法规条例: 1、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文件规定; 2、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三条规定; 3、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一至第五条规定; 4、违反(证监发【2013】74号)《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5、违反《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 进一步明示你们的做法就是1,利用交易软件电子撮合价格,开展长安油的预付款(保证金)交易买卖;利用交易软件面向不特定的人群持续挂牌交易,2,利用标准化的合同约定买卖标的(长安油)、价格(交易软件实时显示)、结算方式,每天实时判断客户账户的风险率,3,在客户盈利时、公司亏损,客户亏损时、公司盈利,因此双方买卖的实际是标准化的合约或标准化合约的盈亏,3,同一交易品种以T+0的形式进行交易,一天同一交易品种不限制交易的次数,属于“持续挂牌交易”,“持续挂牌交易”T+0买卖最小间隔小于5天,4,一种无实物交割、无实体市场、无竞价机制、无物流、运输和仓储配套的虚拟零和交易,参与此类交易的目的仅是通过价格涨跌而套利。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平仓方式与期货无异,挂羊头卖狗肉,5,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本就没有原油经营这项业务,违反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简单一句话即非法期货交易经营。 四、涉嫌网络诈骗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以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者陷入错识认识、设置骗局、骗取受害者数额巨大的钱财;是披着合法经营公司的外衣干着非法交易的事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直接骗取了受害者数额巨大的私有钱财。 1、利用互联网借现货之名掩盖期货交易的特征。该公司及会员打着现货投资招牌,设置电子化网络交易系统,长安油为商品名,采用T +0、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采用放大杠杆倍数,减小履约准备金(现货款总价值的5%、3%)来诱骗众多受害者到他们设立的交易平台参与虚拟的长安油原油标准化合约交易。 2、制定不公平的制度。公司却采用期货模式设立电子交易平台,并制定对公司及会员有利、缺失公平公证的交易规则,在全国招揽客户参与长安油原油交易活动,从而达到座庄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点差,仓储延时费等目的,甚至以隐蔽、欺诈的手段让客户亏损(行话为“头寸”)直接诈取客户的钱财!非法获得盈利。 3、虚假宣传。宣称资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实际是受害者与银行在网上签订的“E商贸通”给客户一个所谓的席位,投资者入金通过银行转帐直接划入了陕西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帐户,当受害者参与不公平交易造成资金亏损后,交易平台公司、会员、业务员共同分成,他们是天然的利益共同体,靠骗取受害者钱财而获利。 4、由于陕西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简称陕金所)有限公司及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不具备现货仓储交割的条件,蓄意制定高成本的实物交割制度,让受害者自动放弃实物交割,让受害者买空卖空,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欺骗受害者。 5、公司吹虚市场与国际接轨。而我国有严格的外汇管理制度,众多受害者聚拢的资金是无法流向外盘参与竞价的。为迷惑投资者,他们就参照外盘数据换算成交价格,价格涨跌也是该公司参照外盘数据设定的。在陕西省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平台所有交易者无论买涨买跌都影响不了市场行情转势(价格涨跌不是参与交易者竞价的真实反应)。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137会员陕西九鑫通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违反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稳定、依据法律法规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报案人受害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挽回受害人损失,恳请警方全力以赴侦查、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陕金所诈骗依法维权群QQ548536207) 文章转载:http://www.sdjsnet.com/sdjm/379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