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签约下属会员单位江苏汇恒吉业有限公司现货平台诈骗还我血汗钱

       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签约下属会员单位江苏汇恒吉业有限公司涉嫌经济诈骗举证事项  受害人:卢玉,男,汉族,1981年10月出生,身份证号:532225198110260912.  被骗事实经过自述:2015年12月17日,QQ号450943759昵称小方(系浙东大宗喊单客服)  以浙东大宗现货原油利润的为由,诱骗我注册。而我当时并不知道原油已被整顿,不能操作,叫我做现货沥青,说和原油一样。  他一直叫我想办法加入资金,说稳赚不赔,于是我在浦发银行申请了25万万用金贷款,先后分批入金进行操作。12月28日单边下行行情,他们让我满仓做了10手多单,故意喊了反单致使我巨大亏损加上手续费近13万多;次日,再次喊单叫我做空,而次日为单边上涨行情又让我满仓做了8手,只是我爆仓亏损近12万:30日晚我用剩余资金,加上我再次入金2万元,他们让我做了3手300吨沥青空单,再次致使我亏损近2万元。个人入金资金约24万,现在只剩8万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五十万元以上的, 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 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 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 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浙东大宗会员江苏汇恒吉业贵金属有限公司骗局事实真相:  一、涉嫌非法经营。  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签约下属会员单位江苏汇恒吉业有限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光谷步行街世界城广场写字楼21楼),关于商品交易中心的许可经营信息备案显示的许可经营项目为:有色金属、贵金属(不含黄金)等现货交易业务,其中并不包含原油以及现货沥青(并非期货,实则是换了一个名称的现货原油)。 并没国家批文及原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属国家专控产品)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二、涉嫌非法期货活动。  浙东大宗名下108会员单位位于武汉的江苏汇恒吉业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采用QQ或者电话等方式集中喊单,使用该公司指派的分析师指导统一的操作来统计数据后台监控,客户与该公司交易的白银、沥青等标的物目的并非收取或交付白银、沥青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和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该公司完全是通过无实物交割、无实体市场、无物流配套的虚拟资金设局对赌,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玩的是虚拟数字对赌游戏,控制后台操作,骗光投资客户。  三、现货交易方式违规。  该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最近时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已将类似公司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四、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公司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而实际上客户开户后出入金办理的却是“银商银权”(它是一种新型微型自助银行服务产品,通过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市场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银商银权业务银行只负责资金划转,而并非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深圳市海通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的帐户。根据国发【2011】38号中“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该公司依靠的交易平台广交所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五、涉嫌广告宣传欺骗。  该公司宣传公司合法合规,称国家商务部备案批准其现货营运资格夸大指导老师能力要求听从指导,能够快速实现百万翻仓,老师喊单只赚不赔。开户时被要求至少需要入金20万元才能激活账户,其宣传说前海首华是唯一国家认可操作国际原油平台,而实际其无法提供国务院批文。违反《广告法》第四条,构成虚假宣传欺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并依法对其处罚。  六、涉嫌欺诈顾客钱财。  该公司制作虚假报表捏造事实(客户盈利晒单),夸大盈利,然后怂恿鼓动客户必须跟随老师喊单才能赚钱,骗取客户信任后,恶意欺诈客户的巨额钱财,他们已经涉嫌构成诈骗。并怂恿我多次入金,大仓位甚至满仓操作。由于受到他们的虚假宣传诱导,我申请了浦发银行万用金25万余元贷款入了金,知道老师助理喊了三个的反单,致使我先后暴仓,账户资金大亏,血本无归!  七、涉嫌价格欺诈。  该公司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买卖双向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如现货沥青300吨交易费手续费近1200元)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八、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该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同时他们采用后台控制:他们经常利用软件后台操作使操作交易延时、卡机等手段,使但客户经常面对有利行情无法下单,造成巨额亏损,因为后台控制了每个客户的操作,使客户在大行情来时无法赚到钱,也会使很多客户出现爆仓现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制平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点差加上手续费客户想赚到钱的概率极低,已经很低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九、涉嫌合同诈骗。  该公司在客户开户后根本就没遵守期货投资者必须在模拟100手之后才能实盘操作的法律条文规定,开户后即给我账号要求入金激活,激活仅仅几个小时后要求操作。操作前没有风险提示,特别是30倍杠杆带来的投资风险,根据《合同法》应视为无效合同。签约方式违规,他们的开户签约方式采用单一的客户填写合同,然后拍照上传到他们客户那里,合同不成立。  十、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  浙东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目前除了在武汉(江苏汇恒吉业)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该行为严重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文章转载:http://www.sdjsnet.com/jzzz/31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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