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翟瑞花(身份证14223219731212048X电话18535063293),投诉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会员青岛金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利用现货名义开展网络对赌场所进行聚众赌博诈骗达到非法集资目的。 一、事实起因:2015年6月,青岛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35会员单位(青岛金紫汇商贸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胡军(QQ:275746093电话18156576705现已停机)加我QQ并进入交流群,告诉我说做齐鲁银油赚钱容易,和国际接轨,T+0机制当天买当天获利就可以卖掉,并且还是免费开户。专业分析师一对一指导布局,稳赚不赔,并且资金是第三方托管,资金存放安全。 在胡军的诱骗下,我于7月23日在他们的远程控制下进行了开户,账号是135666666549189并入金25万元操作,开户后,7月28日一个姓吴的老师(QQ,1205812298)在QQ上联系我说要带我第一次操作,让我买了15手200KG齐鲁银空单,结果到晚上我发现方向反了,问他怎么办,他给我设置了止损。单子隔夜后,第二天23点44分我账户上的18万元就没有了,被强制平仓了。后来给我换一位资深的齐老师(QQ,991924016)带我,帮我把亏损挽回结果又亏了2万。我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停止了操作。后来我发现他们的QQ群也解散了,他们的QQ也把我删了,业务员电话也打不通了,就这样失去了联系,他们好像一下子从人间蒸发。这时我才恍然大悟觉得自己是被他们骗了。20万血汗钱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被这帮强盗骗走了。 二、齐鲁商品与135会员单位的违法事实 有关齐鲁商品交易平台及其相关会员单金紫汇商贸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可概括如下: 1、交易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2、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3、会员单位违规开户,代签协议,扣押客户协议书,涉嫌合同诈骗 4、亏损本质是“网络对赌平台”涉嫌聚众赌博,非法集资诈骗 5、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三、齐鲁商品及135会员的违法依据 1、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号会员违反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7条的规定。本条规定:现货市场的交易对象包括:一)商品实物,二)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可是,打开齐鲁的官网,在其整个网站里根本未见其展示过所谓的齐鲁银、齐鲁油是一种啥东西,而只是几张合约。在和我的交易中始终没有过实物交割,也未向我出示过任何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我们的交易只是通过建仓、平仓、强行平仓而了结。也就是说他们根本没有实物商品的存在。 2、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号会员违反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9条的规定。齐鲁中心在其官网的上的“风险提示书”中宣称自己的商品交易完全依托现货商品,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而按照第9条规定:协议交易是指买卖双方以实物商品交收为目的,采用协商方式达成一致,约定立即交收或在一定期限内交收的交易方式。首先,我请求齐鲁中心及其135号会员让我亲眼看一下你们的齐鲁银、齐鲁油产品,它们存放在何处?不会根本就没有吧!其实我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齐鲁银”、“齐鲁油”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他们并非以实物交收为目的。其次,作为客户,我根本不知道交易对手齐鲁交易中心和135会员的任何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如何协商的?请齐鲁中心回答。其实我们的交易就是匿名交易,是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文严格禁止的现货交易行为。 3、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号会员违反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10条的规定。他们所标榜的现货交易其实就是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的标准化合约交易。首先,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公布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价单位、手续费、仓储费、实物交收地点、最小交收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方式、实物交收时间、结算方式等合约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具体价格是交易时在齐鲁中心报出的指导价的基础由会员单位加减点差报出买卖价格,我下单买卖的实际是以“齐鲁银”、“齐鲁油”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其次,齐鲁商品交易中心采取会员制,由其招募会员,再由会员招揽客户进行交易,表面上看,是一对一的交易,实际上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同时和会员单位发展的客户开展了买、卖行为,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实际上就是做市商。第三,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保证金(美名其曰为预付款,50倍杠杆)、风险提示、限仓、强行平仓等制度,结合我的账户报表可看出,客户建仓时可以买空卖空,也就是说齐鲁中心及135 号会员不断向客户提供买、卖双向的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频繁接受客户的买卖要求。在我和其交易中始终没有实物交割,均是通过建仓与平仓相反的操作了结合同义务。由此事实可知,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号会员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现货商品的所有权,一是通过频繁交易获取高额手续费,二是通过买卖价之间的点差获得利润。因此他们的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的交易规则,与现货存在本质的差别。涉嫌开展非法期货交易。 4、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及135号会员违反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14条第2款“市场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资金”的规定。事情发生后,我在银行打出了交易明细,交易明细显示,我的会员入金打入了一个奇怪的账户(37101985710051016950),说奇怪,是因为这个账户显示的户名是我自己,而我自己又从未开过这个账户,带着疑问,经向银行咨询,才知道这个账户是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对公账户。经过进一步了解,我才发现135号会员网站和业务员宣传的客户资金由银行第三方存管是骗人的,而事实上只是胡军代替我、齐鲁中心和建设银行在网上签订了一个《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商贸通业务客户服务协议》,而不是第三方存管协议。可以说我的资金是直接进了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对公账户,根本不存在第三方存管,对这笔钱,齐鲁商品交易中心有绝对的监管和使用权。因此,我有理由相信,我的资金被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侵占、挪用过。 5、另外,齐鲁商品交易中心135号会员还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利润、代客开户、变相代客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第7条、第28条 的规定,135号会员是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授权服务机构,接受齐鲁商品交易中心的监督管理。因此,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对135号会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6、2015年6月17日,青岛市大宗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了《青岛市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公告》,在本公告第4条明确要求:本公告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者将本公告在本市场官方网站予以公告,敬请入市者关注。做为青岛市公布的现货交易市场,齐鲁商品中心为什么在其官网没有将该公告予以公布?难道是后台硬看不起青岛市政府?还是怕投资者不在上当受骗? 7、最最关键的一点是,截止今天齐鲁商品135会员金紫汇公司仍然在暗地里进行着“挂羊头卖狗肉”的诈骗活动。因为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获2015年11月6日青岛金紫汇商贸有限公司就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是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然而从我登录齐鲁商品的交易软件看到我的交易商仍然是135金紫汇商贸有限公司足以证明135还在进行违法诈骗活动。希望公安机关火速出动网警一举捣毁这帮网络诈骗团伙。归还我多少年来积攒下的血汗钱 四、投诉请求 为厘清山东省服务业经营秩序,净化社会风气,杜绝欺诈消费者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个人合法财产权益免遭非法侵害,我请求如下: 1、责成齐鲁商品及135会员单位与我共同处理纠纷善后议题,补偿我因经营方非法操作造成的20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 2、135会员金紫汇公司及业务员胡军 吴老师 齐老师的行为已达到触犯刑律标准,恳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将之绳之以法。 同时呼吁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及时遏制这样万草丛生的违法违规单位,让更多的普通老百姓免受迫害,远离所谓现货原油投资,将涉案人员绳之于法。只要有一息生命,我将维权不止,我相信国家,相信习主席的重要讲话“人民必胜,正义必胜,和平必胜”。 中国现货诈骗维权群号QQ:375885179 文章转载:http://cnyqi.com/dcwq/165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