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属857号会员单位贵州中金中盛中天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骗子现货原油陷阱

   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中盛中天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  大家好,我是河北沧州的一位现货原油诈骗的受害者,2015年11月4号在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属857号会员单位贵州中金中盛中天大宗商品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号:520115000224987) 开立账户,西南大宗交易账号:857000000001001,先后入金5万余元,到11 月13号为止账户总亏损4.2万。  受骗大致过程:大约在15年10月份左右有一个微信号anni99212 昵称:麦芽糖,手机号:13520272569(她自己说叫唐雪不知道真的假的)加我好友,先是聊聊家常,工作,他说是做股票现货分析师的,处于对不了解事物的好奇心就聊起了她的工作,他说现在流行炒现货原油,是一个很挣钱的行业,时不时的发一些她客户的盈利截图给我 ,我是一个工薪阶级 ,一个月工资2800,工资少的可怜,她说可以带我做现货投资理财,不保证能挣多少但是肯定赔不了,因为她自己也在做现货投资,如果带我一个月2万块盈利还是有的,她虚夸收益对 风险只字不提,现货原油与国际接轨,资金第三方托管保证资金安全等等,在她的一再诱骗下就开了账户,开户很简单 ,身份证 银行卡就可以,11月4号晚上她教我如何入金 进仓 平仓 当晚就亏损一万余元,由于过度亏损我质问她是否有股票现货分析师资格证 ,以各种理由推辞不给我看,并承诺一定会把我损失的帮我赢回来,并诱骗我说在亏损的算她的,在她的一再蛊惑下我又连续做了几天,都是以亏损告终,短短一个星期的时间5万块钱就亏损了4.2万余元,由于亏损过多决定不再做下去了 ,就把剩余的七千余元出了金,在出金后冷静 下来在网上查了一下相关资料以及法律法规,终于明白了,列举了一些关于贵州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及857会员单位违法事项,希望看到帖子的朋友们不要再上当受骗。   1、涉嫌非法经营。  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提供商品交易平台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市场管理服务;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投资信息管理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商品进出品贸易;股权众筹服务;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服务;仓储;企业营销策划、管理服务;销售:煤炭、稀土、纺织品、塑料制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矿产品(黄金除外)、钢材、建材、金属材料、文化艺术品、收藏品。其中并不包含原油。并没国家批文及原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金、银属国家专控产品)和《原油市场管理办法》,【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2、涉嫌非法期货活动。  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857会员单位贵州中金中盛中天大宗商品经营有限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采用QQ等方式集中喊单,使用该公司指派的分析师指导统一的操作来统计数据后台监控,客户与该公司交易的原油等标的物目的并非收取或交付原油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和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该公司完全是通过无实物交割、无实体市场、无物流配套的虚拟资金设局对赌,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玩的是虚拟数字对赌游戏,控制后台操作,骗光投资客户。  该公司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3、现货交易方式违规。  该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T+0交易曾在中国证劵市场实行过,因为它的投机性太大,为了保证证劵市场的稳定,现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实行“T+1”的交易方式。即,当日买进的,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同时,对资金仍然实行“T+0”,即当日回笼的资金马上可以使用。而上海期货交易所对钢材期货交易实行的是“T+0”的交易方式。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实行T+1清算制度,而期货市场实行T+0.),最近时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已将类似公司认定为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公司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而实际上客户的钱在开始的时候就直接转入账号为:23992001040027029,户名为西南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此账号并非银行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南宁大宗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帐户。根据国发【2011】38号中“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该公司依靠的交易平台广交所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公司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5、违规设立分支机构。  西南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目前除了在贵阳的运营总部外,在全国各地设立多个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及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该行为严重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中“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交易场所,原则上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确有必要设立的,应当分包经该交易场所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相应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设立运营的经营性分支机构,要按照上述要求履行审批程序。违反上述规定的,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分支机构办理工商登记,并按照工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人实名发帖,姓名 刘欢 QQ455396214 电话,15613704083,生命不息 维权不止,我要与不法行为斗争到底 ,争取我们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证,直到骗子公司关门倒闭。         文章转载:http://www.gzeveningpaper.com/1/1/84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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