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发生在各生产领域的安全事故也层出不穷,给安全事故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了遏制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职能部委相续出台政策法规,给安全事故划出一条超强警戒线,以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面对国家的强制措施,有些安全事故当事单位及个人为了逃避法律风险,就以“瞒报”、“私了”等方式与国家法令法规对抗。 4月29日,贵阳市乌当区区长信箱出现一条群众求助信息。该信息称:“一个月前的3月22日下午,在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水田镇某建设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死者丁某系江苏新沂来贵务工者,男,25岁,已婚(未办理结婚证),有一4岁女儿。丁某去世后,涉案单位并未通知其“妻子”,解决女儿的抚养等问题。” “4月29日上午,为讨要女儿的抚养费、赔偿费、精神损失费等,死者丁某的“妻子”和代理人等到中交二公局遵贵高速第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中交二公局),找说法。通过与“中交二公局”办公室联系,丁某的“妻子”和代理人等在“中交二公局”办公室见到了张某。张某称:她干的是“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活,丁某是给她干活的(工程是中交二公局的),她是承包方,有合同的。丁某出事后,立即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单位积极依法进行赔偿,钱全是她们出的,因丁某的父母和儿媳妇未达成一致意见,关于丁某女儿的抚养费,目前还不知如何支付。张某还说:丁某死亡事故发生后,并未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只是向属地派出所报告过。” “4月29日中午下班前,丁某的“妻子”和代理人等再次到“中交二公局”办公室,要求与中交二公局领导交涉无果。4月29日下午,丁某的“妻子”和代理人等到乌当区安监局投诉:中交二公局涉嫌瞒报安全生产事故一案,请求乌当区安监局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赔偿费等。乌当区安监局陈队长接到投诉后表示:没有接到该工地发生事故的报告,一定会依法依规查处。” “从国家工商局网站了解到,“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东盟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之一是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 近日,我们再次看到该条信息,其中处理信息回复栏:“办理完毕”!然而,据知情人透露,经过乌当区安监局出面协调,中交二公局遵贵高速第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张某拿出56万元给私了。 在此之前,当事人将中交二公局遵贵高速第1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欲造假的录音证据交给了乌当区安监局执法队长陈某。陈队长表示,一定严查处理。 如此安全事故,也报案给了属地安监部门,为何最终还是私了?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事故瞒报的问题”: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该案中,没有按规定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该属瞒报。 该案中涉案单位是否有瞒报安全事故之嫌,乌当区安监局又在该起事故中扮演了什么角色?我们将继续追踪报道。(秦明强) 来源:权益网http://quanyiwang.net/bencandy.php?fid=39&aid=1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