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太康县的群众投诉:“中原银行太康支行在办理按揭抵押贷款业务时,存在本应由银行承担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转嫁给了消费者。”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费究竟该由谁买单? 4月27日,本网工作人员前往太康县,在某售楼处了解情况,售楼中心一位工作人员给写了一份置业计划书,指着说:“办理银行按揭,是在我们太康县的中原银行,这一块费用你们要出,我们这里有专门负责办理揭手续的工作人员,你出钱就行了,我们也不会多收,花的钱给你的都有票据。” 随后本网工作人员来到了中原银行信贷科,信贷科的人员介绍,若是你们买房走按揭,俺银行只收个印花费,其他费用我们银行都不收,你们说的小区在我们银行都贷几十笔房贷了。 抵押登记费谁出啊? 抵押登记费那是交给房产局的费用。你的房产证需要抵押到银行,房产局给你出个证,这个费用肯定是你们用户交,我们银行不可能给你出这个费用。 在太康县房产管理所,一位工作人员说:“有两个60元的登记费是交给我们房管所的,一个预告登记费、一个是抵押登记费,你交了钱我们给你开的都有票,你们可以拿票据对账。”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到底该有谁承担?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应由房屋权利人交,《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载明银行为“预告登记权利人”、也就是说“中原银行太康县支行”是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时交费60元的承担者。 2012年7月3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下发了《关于违规转嫁收费情况的风险提示》,文中着重说明了商业银行违规转嫁收费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中国银监会银监〔2012〕3号《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也作出了“七不准”的禁止性要求,其中就包括“不得转嫁成本”,并明确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原银行太康支行明知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费由其自身承担,却转嫁给消费者,其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商品房抵押贷款交易中,不具有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的消费者明显是弱者,而作为强者的中原银行太康支行显然利用了这一点;在金融卖方市场的今天,金融消费者又有多少选择呢? 依据《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中原银行太康支行转嫁费用节省下来的成本费用属于非法收益,理应认定为违法所得,应有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给与处罚。 太康县的金融消费者应该怎么做呢?对中原银行太康支行转嫁的费用进行民事追偿,并要求中原银行太康支行致歉。 来源:消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