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河市“格兰香榭”外墙保温存巨大火灾隐患

        ( 本报讯  王国江  记者范英杰) 今年(国办发明电[2012]10号)、(安委办明电[2012]9号)、和(建办质[2012]17号)明确要求,在全国建筑领域集中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如何规范和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安全监管成为建筑行业关注的焦点,我报(网)对河北省建筑行业民用外保温材料市场做了调研,三河市格兰香榭小区外墙保温存巨大安全隐患,令人堪忧。        “格兰香榭”在建小区外墙保温现状         在三河市贤人西大街五小、卫生局北侧,东临泃河的“格兰香榭”,由三河市东风房地产有限公司开发,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承建,整个小区由7栋25层板式住宅和四栋商业楼组成,外墙保温工程已经大部完工,整个小区处于马上交房入住阶段。整个小区楼下到处散落着‘XPS’挤塑保温板便角料碎块。记者随手捡了两块儿,在工地外空旷处,用打火机刚一炙烤,挤塑板侧面立即燃烧,很快整个板子烈火熊熊,黑烟滚滚,滴落物带着火焰滴到那里火苗着到那儿,一分钟左右,一块10多公分大小、5公分厚的挤塑板被燃烧得一干二净,只留下刺鼻气味和漫天黑絮状飞灰。         一位清理杂物的工人捂着鼻子说“这太可怕了,大楼的保温层简直是燃烧层!哪里有一点阻燃性啊!释放的大量毒烟和灰烬呛得我涕泪直流头晕恶心半天都喘不过气。”在三河市委宣传部,主管宣传的负责人给记者介绍:现在国家有规定不允许采访,而且我市向各个局和乡镇下发了有关记者采访的文件,主管质监站的建设部门也会拒绝记者的采访。无奈记者离开了三河市。        国家对外墙保温材料的要求         百度输入挤塑板查询,挤塑板学名是“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按照国家标准,保温,阻燃、抗压、环保等功效是最重要的功能,现行的国家标准GB8624《建筑材料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规定:B2级是现在XPS挤塑板的最低阻燃要求氧指数≥2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挤塑板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添加阻燃剂,以阻止和延缓聚苯乙烯板材的剧烈燃烧。挤塑板“见火即燃”,那就说明大楼全身披挂的这层‘保温大衣’就已经成为了异常危险的‘燃烧弹’。         外墙保温材料不达标的危害        在公安部网站上,针对外保温材料,北京消防总队宣传中心其负责人如是说:外墙外保温行业在我国起步较晚,由于缺乏有效监管,一开始就进入了无序竞争的恶性循环,低价劣质产品、低端产能充斥整个市场,恶性竞争带来的是成本的无限控制,防火性能被控制于成本之外。         2009年央视火灾、2010年上海火灾、2011年沈阳火灾……一系列震惊中外的重特大火灾的惨痛教训仍然未能唤醒一些疯狂“逐利者”的良知。         2011年“3.15”晚会的专题报道再次警醒我们规范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管理必须采取更为强有力的措施。我们必须实施更为严格的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在今后的火灾中,凡涉及到外墙外保温材料设计、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必须从源头开始倒查,严格追究生产厂家、经销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责任,重处重罚,采取强有力措施净化市场。同时,对于监管部门,也必须采取更为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管责任,切实采取超常规手段,保证外墙外保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重点严格审查,对设计中选用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一律追究设计单位设计责任并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责任,严格从源头监管,对于现场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的,一律追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责任并从严从重处罚;加大消防部门直接抽样送检的频次,确保送检材料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保证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阶段,要在见证取样结果的基础上,大力加强现场的实地检查。除了材料的燃烧性能,外墙保温材料一个重要的火灾危险性来源于构造,火焰自下而上的卷吸及燃烧后的滴落、流淌,很容易造成外保温材料垂直方向上的蔓延,未经过特殊处理的这两种材料燃烧性能为B2或B3级,而且聚苯板(EPS)、挤塑板(XPS)为热塑性材料,受火后极易形成大面积滴落、流淌火灾,火灾危险性极大。       公安部消防令明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消[2011]6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近年来,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建筑外保温材料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一类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势头。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修订有关标准、规定,经部领导批准,在新标准、规定发布前,本着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为遏制当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火灾高发的势头,把好火灾防控源头关,现就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纳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范围。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范围内的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均应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纳入审核和验收内容。对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以外设有外保温材料的民用建筑,全部纳入抽查范围。在新标准发布前,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         二、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的消防监督管理。2011年3月15日起,各地受理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对已经审批同意的在建工程,如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提请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对已经审批同意但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建筑外保温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督促建设单位更改设计、选用不燃材料,重新报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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