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向东,2014年12月12日我的妻子在沅陵县第二人民医院待产,医方以产妇一切正常拒绝我要求的剖腹产。后来妻子大出血于次日9点15分死亡(小孩也因此死亡)。经申请,鉴定人员在我妻子死亡当日下午赶到现场,要求医方提供胎盘,医方答复已烧毁。后经湘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临鉴字1149号鉴定结论认为医方负轻微责任。沅陵县人民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我不服提出上诉。怀化中院支持了我的诉求,裁定发回重审。沅陵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受理此案,在此案重审举证期间,我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4月10日,9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将鉴定材料退回,退回理由是胎盘已烧毁。据此,按相关法律规定,医方单方销毁证据应当负全责。2017年12月1日沅陵县人民法院开庭后却迟迟未下判决书。我一再催促法院,主审法官一推再推,至今没有结果。扣除鉴定期间,本案重审早已超一审六个月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也没听说有延期的迹象。我不想追究审判法官的责任,只想维护自己的权利,谁能为我这个普通的农民,一个家破人亡的受害者,主张一下正义吗?在此跪求有人能帮帮我,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