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病人周李霞,四川人,在东莞打工数年,于2014年5月份怀孕,在12月14日晚23点19分感到腰部不适,便到东莞市人民医院看病。院方医生说:孕妇不能用药,只能做下检查,检查过后,让我们回家先忍着,我们就回去了,但是还是疼痛难忍,第二天又回到东莞市人民医院,挂了急诊。医生又说:需拍片做检查,我们就按医生建议做了检查,检查还有一项B超,需要等待,2点半院方才上班,做B超的人太多,这时已经疼痛难忍,坚持到轮到病人做B超的过程中,出现病危,B超室内无氧气,医生也未及时采取急救措施,耽误了抢救的最佳时期,导致孕妇最后去世。与东莞市人民医院交涉后,院方称自己无任何责任。院方在未查明病人生病原因便让病人回家,在二次就医的时候,也未对孕妇采取及时救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东莞市人民医院道德感如此低下,在国家大力倡导依法治国的环境背景下,我们在东莞市寻求相关部门协助竟然无果。我们是外地人,我们无权,我们不懂你们私底下怎么暗箱操作,我们只能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寻求帮助!还给我们一个公道!希望能有善心人士帮忙。文章转载:http://www.lieqi5.com/lieqi/20180408/52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