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家住寿县的蒋女士今年50多岁。她诉称,2016年1月,她因“腰痛伴双下肢痛麻约20年加重1周”入住合肥中山医院骨科,入院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她随后在该院进行了手术。“出院几月后,我的疼痛症状无任何改善,多次到合肥中山医院向医生询问原因,均被告知需等待第二次手术。”蒋女士称,2017年2月,她到合肥中山医院进行内固定取出手术,但术后仍疼痛难忍、无法行走。蒋女士认为合肥中山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于是将该院诉至合肥瑶海区法院。对此,合肥中山医院坚持认为诊疗行为是正常的,是取得疗效、合乎规定的。至于蒋女士因疾病产生生活上的不便,是其本人的自身疾病所致。根据双方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合肥中山医院对蒋女士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蒋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与程度拟为20%~40%。经过鉴定,蒋女士目前落下多处伤残。瑶海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合肥中山医院医疗过错与蒋女士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合肥中山医院应对由此给蒋女士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确定由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合肥中山医院赔偿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