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诈骗

   关于对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诈骗的  举报信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我是山西省阳城县的一名公民,现在实名举报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非法行为,具体举报事宜如下所述:  举报人:马先生 电话:18335625979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 邮编:048100  被举报人:李娜(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电话:18328563118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2号  被举报人:周涛(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电话:1862838278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2号  被举报公司: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信用代码:915101073991441017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32号  请求:1、请求对被举报人以及被举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请将是否立案的决定书面告知举报人。  3、如立案,请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4、请求被举报人返还举报人的汇款2500元。  5、该公司以及当事人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若触犯,请将该案件转交司法机关处理。  事实和理由:  被举报人成都商韵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员李娜在2016年10月8日通过电话的方式向我推销的商用二维码500个,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2500元到该公司账户,该公司业务员李娜向我发送了二维码30个,李娜说其余的二维码随后做好发送给我,时隔一个月二维码仍没有给我,而且出现已经在使用的二维码发生根本使用的现象。我已经将30个二维码销售给我的顾客使用,他们反映二维码就不能正常使用,而且拒绝和我进行其他业务的进一步合作,二维码不能使用的问题已经给我公司以及我本人的声誉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我自己亲自垫付费用50000元解决因支付问题给顾客造成的损失,以挽回我本人及公司的声誉。  随后我向该公司李娜询问,她讲过段时间会恢复正常使用,但过去一个月仍不能正常使用,于是我提出要求退货退款,李娜以种种理由推阻,拒绝给我退货,2017年4月初,我又向李娜询问退货退款的事情,她让我联系该公司负责人周涛解决该事情,周涛答复我二维码正常使用后会第一时间通知我,事情又过了一个月,仍未能正常使用,我向李娜催询如何解决,她以自己已经离职为由拒绝答复,我又向周涛询问此事,当我再电话联系周涛时已经是不再接通我的电话了。  举报人认为,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的以下相关法律:  1、《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2、《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gtwcom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请求贵局依法支持举报人的上述请求,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7.10        文章转载:http://www.zccf.com.cn/html/801/2017/07/16/2017-07-16_2000096_8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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