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华大宗及其032会员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非法经营诈骗

   商务部7月14日发布公开文件,对今年以来受理的大量关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及其会员单位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统一答复。该文件强调,没有收到过相应企业的相关申请,没有核发过相关证书。不允许这些交易市场提供交易平台,进行原油及相关产品的仓储、销售。文件后附相关企业名单,有137家企业列名其上(浙江新华大宗交易有限公司就在其中)。可以说,这张名单几乎涵盖了业内所有涉原油品种的交易场所,名单或通过软件公司获得,而沥青、天然气或其他化工名词打地鼠式的改名游戏也不好糊弄管理层。 同时这是商务部今年的首次直接正面回复,国家管理层对交易场所的态度也不再闪烁其辞。(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所以浙江新华大宗及其032会员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之后简称佰诺)涉嫌非法经营和诈骗是铁打的事实,希望天涯再不要以企业投诉为由删帖封号,为虎作伥,充当帮凶(来自天涯社区客户端)  本人在浙江新华大宗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之后简称新华大宗)及会员单位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开入金开户后,经历了业务员违规远程开户,业务员喊单以及业务员远程操控电脑致使本人短时间内亏损达8万,投诉新华大宗合规部后,竟说我们不接受投诉,我问,那你们公司设投诉电话干啥,让我们打着玩的吗?且不说他们涉嫌电信诈骗,违法经营,连会员内部的违规问题都不予处理,何以让投资者信任,真心奉劝那些投资者,远离佰诺,远离新华大宗,远离现货,否则等待你的是家破人亡,血本无归!  自投诉以来,为了侵占客户资金,佰诺和新华大宗丑态百出,从江干区公安局、西湖区信访、西湖区金融办到省信访,互相推诿,下面看看新华大宗及其032佰诺涉嫌非法经营,电信诈骗的事实依据。  1、超越经营许可  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及其032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披着所谓“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勾当。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无任何原油交易许可,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交易。其经营权限如下(均无现货油经营资质,实际上也不可能有现货油经营权):  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10月20日)  【沈丹阳】:我们已经注意到近期媒体对石油交易市场违规经营情况的一些报道。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⑥以对冲的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①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②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实质和形式要件,即构成期货交易。  从新华大宗交易所的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等合约要件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但具体价格是交易时新华大宗交易系统软件所提供的实时价格,客户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新华银”、“新华油”等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  会员单位的业务员诱导客户,只需提供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照片就会帮你开好户,在隐瞒事实,宣传说买涨买跌都可以盈利,在他们安排的一对一喊单老师的带领下做现价单,起初还说他们是新华大宗下的正规合法现货新华大宗下属的032佰诺根本拿不出现货原油,就单独客户而言,客户与交易所是一对一的交易,因新华大宗以会员单位制发展客户,交易所是同时与会员单位所发展的客户开展了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新华大宗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设置点差、高额手续费(12%)、延时费等获得利润。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新华大宗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辩称其交易行为属于现货交易,与事实不符。  该公司所谓的“现货经营”已经严重违反国办发〔2012〕37号、国发〔2011〕38号、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发〔2013〕74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明令禁止);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凡新设交易所的,除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以外,必须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取得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中的第一章的第三条、第四条等规定。  三、即便不论现货还是期货,新华大宗及其会员单位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也因以下情形涉及合同诈骗、集资诈骗  1、夸大收益、虚假宣传  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故意夸大收益,误导投资者开户,从而使投资者忽略潜在的风险;虚假宣传资金实行第三方监管,事实上,仅仅是与银行网上签订的“E商贸通”给客户一个所谓的席位,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一个账户仅仅为结算账户,仅仅为结算关系,在这个上面扣除手续费,点差,仓息等,至少目前来看实际情况是投资者资金直接进了交易平台,不会流向任何第三方。  2、新华大宗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违法经营,未经审批  除了根据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明新华大宗交易平台及032号会员单位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涉嫌违法经营外,国发【2011】38号规定此类交易场所需经金融办批准,经向上海市金融办查询,杭州市金融办并未批准新华大宗交易中心成立  3、无原油、白银真实交易,完全是虚拟交易  新华大宗及会员单位无白银、原油存货,无白银、原油出售方,只有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与受害者在软件上进行对赌,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交易,交易平台进行日终结算。  4、操纵控制交易软件导致客户亏损  从上述浙江大宗交易软件可知,交易价格由浙江大宗交易中心自己确定,不与外盘接轨,无实时竞价机制。交易的“点差”、手续费、延时费、交易单位及交割时间等均由浙江大宗交易中心进行操纵,客户在其监视下与平台及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5、误导受害者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者爆仓资金亏损  通过老师QQ或电话喊单,导致客户巨额亏损,据为己有。即使是谈风险,也是先强调了带单老师的“高超技术”,是为了让人“一切行动听指挥”,是为后面让大家跟风亏钱爆仓做铺垫的  隐瞒平台未经审批的事实,编造第三方监管,正常现货油交易等内容的虚假协议、合同,利用操纵交易软件导致客户巨额亏损,最终占有客户头寸的目的,其行为涉及合同诈骗。  浙江新华大宗金属交易中心及其032号会员单位浙江佰诺商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放大交易杠杆(高达50倍);以公开的方式,运用网络等新闻媒体大造舆论,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不特定受害者进行投资,涉嫌网络集资诈骗。        文章转载:http://www.zccf.com.cn/html/801/2017/07/12/2017-07-12_1974562_8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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