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深美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林宝股东王敏竟然是老赖丑闻曝光

     历时2年多,一桩几经周折的西安医美界恶意欠薪维权官司,终于尘埃落定。4月5日,律师把法院最终的判决拍照发来:2017年3月22日,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终审裁西安深美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林宝败诉。  西安医美界再出老赖:2年前的医美界恶意欠薪案终有结果,王林宝、王敏夫妇败诉玩失踪。  历经周折,目前已经有西安医美同行提供了王林宝、王敏夫妻的准确地址:西安白天鹅深美医疗美容。西安市雁塔区青松路46号(融尚十区1号楼2单元6层)电话:02989324822|15929968895  望西安医美界有认识此2人的同行警惕,勿为所骗。并提供有效线索,法院对此类老赖的执行力度已加强。  事件还原:  2015年7月底,本人接到一家新成立的公司“西安深美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王林宝、股东王敏(此二人夫妻关系) 聘我去西安工作的邀请,帮助其筹备一个新的整形美容机构“西安白天鹅医疗美容门诊”。  由于对方隐瞒了资金不足的事实,在项目进行了近4个月的时候,各项进度因为资金的不到位而停止下来,资金短缺的事情暴露出来。无法再继续开办西安白天鹅医疗美容门诊部,  在此期间,该机构法人王林宝恶意欠薪,直至离开,尚欠发工资7.5万元。鉴于此,本人提出解除合作,并聘请西安本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全权代理本人处理在西安的劳动纠纷事务。(同时,该机构老板还恶意拖欠设计公司工程设计款5万元,欺骗工程施工方垫付进场费近10万元。)  附:《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未劳人仲字(2017)146号  申 请 人:XXX,身份证号码 370405XXXXXXXX4815  委托代理人:鲁超美,陕西华宝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深美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五路海棠花园第1幢1单元2层10202室,注册号:610132100115512  负责人:王林宝。  上列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人诉至本委,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XXX委托申请人之委托代理律师鲁超美到庭参加了庭审,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5年8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约定申请人月工资50000元,申请人正常工作至2015年11月16日,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现请求:  一、申请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合计75000元(每月工资50000);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5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5000元;  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以上有庭审笔录、未劳人仲裁字(2016)192号等材料在卷佐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无故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材料和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本委采信申请人诉称,申请人月工资50000元,被申请人未给申请人发放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75000元,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起止时间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资及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合理合法,本委予以维护。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6条之规定,现依法缺席裁决如下:  本申诉人西安深美医疗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X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期间工资75000元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0元,以上合计175000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员:张国辉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韩佳鑫  送达时间:2017年4月5日 校对人:韩佳鑫        文章转载:http://kysnews.com/article/index/id/709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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