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龚廷贤说:“病家求医,寄以生死”。 借古说今:退休女工崔桂兰因一厘米乙状结肠小穿孔到湖北襄阳市中心医院求医,被医院行剖腹二十厘米探查+部分乙状结肠切除+乙状结肠造瘘+腹腔引流术,给病人留落下“脓毒血症”、“左下肺炎”、“颈椎病”等一大堆病(见《出院证明》)。家属认为,经缝合修补即可痊愈却被行如此大手术,实属医院误诊误治,延误病情置病人生死于不顾所造成的医疗伤害;医院则说本院医生对崔桂兰疾病医治的医疗行为正当,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为正医风、树医德、防医闹、辩是非、求真理、盼公正,特剖此案提十问供医界评说: 第一:医院为何不把崔桂兰当急诊危重病人救治? 医院急诊科是由主任级专家组成的,崔桂兰经急诊科专家诊断后在《住院证》上不仅盖有“急诊”印章;而且写有“腹腔脏器穿孔?”。既然穿孔,哪怕怀疑,也耽误不得,因为穿孔感染腹腔后会死人的,而且死亡率很高。再说从崔桂兰住院三小时发烧39.4度,五小时血压降低、心率升高,到24小时剖腹探查发现是乙状结肠穿孔,淋漓尽致地证明崔桂兰就是急诊科专家根据崔桂兰主诉猜测的腹腔脏器穿孔即乙状结肠穿孔入院的急诊危重病人。可是,在崔桂兰住院至病危手术之间的全部病历中,为什么查不到住院医生、主治医生、主任等关于崔桂兰有腹腔脏器乙状结肠穿孔的医嘱及相关治疗方案? 第二:主观判断能决定客观存在吗? 病人主诉是住院病历中十分重要内容,是病人的亲身感觉及救治目的。崔桂兰入院时主诉“左下腹剧烈疼痛”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手术结果验证主诉属实),可是入院后,住院医师杜医生在做出的《住院志》上却写“右侧腹及脐周,疼痛剧烈”,从而以医生的主观判断否定了病人主诉内容的客观存在。像这种以主观判断决定客观存在的医疗行为是当今中国社会三甲医院医生的行医之道吗? 第三:《住院证》上的主体内容能随便改动吗? 《住院证》是病人住院的凭证,是病历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的真实文书,一旦形成,主体是不能修改的,尤其是根据病人主诉做出诊断内容部分。但是,普外三科住院医师杜医生在接诊崔桂兰时,根据崔桂兰“左下腹剧烈疼痛”主诉及急诊科主任级专家做出的诊断意见,在《住院证》上写:“诊断:腹痛待查:肠梗阻?腹腔脏器穿孔?”,而当崔桂兰入院后,他在做出的 “手术科室住院志”、“医患沟通单”、“住院病人病情评估表”、“住院患者首次护理评估单”、以及“病危(病重)通知单”等所有病历中,都把他根据崔桂兰主诉在崔桂兰《住院证》上所写“腹腔脏器穿孔?”删掉了,从而不仅他本人,而且包括主治医生、主任,甚至护士在对崔桂兰病情观察治疗中都根本没有考虑崔桂兰有“腹腔脏器穿孔”的存在,全然把崔桂兰这个患急性乙状结肠穿孔住院的急诊危重病人当普通病人看待,对崔桂兰出现一次比一次严重的因穿孔引发腹腔重度感染的迹象视而不见,没有引起重视,使病情急剧恶化,难道医院不应该对医生随便删改《住院证》上急诊危重病人主诉内容,造成延误病人病情使急诊危重病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抢救的行为负责吗? 第四,医院对急诊危重病人为什么不对症及时抢救? 崔桂兰5月2日17:20 分因左下腹剧烈疼痛入院,当时生命体征正常,说明腹腔脏器刚穿孔还没有引发感染; 三个小时后于21:08分高烧39.4度,说明穿孔已引发感染,这时值班医生不根据病状排查原因,只指标护士给予退热塞肛处理(见护理记录单);入院五个小时后,血压降低,心率增快(见护理记录单),说明穿孔后腹腔已重度感染,有发生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的可能,可是,值班医生不考虑针对病人因腹腔脏器穿孔可能会发生早期感染性休克的存在,进行扩容纠酸升压及特殊处理,只指标护士给予氨基酸畅入(见护理记录单),住院医生对急诊病人腹疼原因为什么不请求主治医师、主任进行排查,使病人失去有病得不到被及时抢救的机会? 第五:揣着明白装糊涂是科主任的作为吗? 作为肛肠外科专家王主任,在5月3日上午例行查房中,根据住院医师杜医生按照崔桂兰“左下腹剧烈疼痛”主诉在《住院证》上所写“腹腔脏器穿孔?”,应该预见到崔桂兰的病就是乙状结肠急性穿孔。因为,他从住院杜医生那里已经知道,崔桂兰腹痛是因便秘服用“降脂通便”胶囊泄药所致,他也从其丈夫手中接过“降脂通便”胶囊查看,并分析认定说便秘病人因腹泄过激有可能引发肠穿孔,也就是说,腹泻过激不可能会引发其它腹腔脏器穿孔。既然是肠穿孔,又在左下腹,在这个区域内,就所处位置的特殊性而言,乙状结肠穿孔的概率较大。当时,摆在崔桂兰床头柜上的“心电监控仪” 显示血压降至67/43mmHg,心率升高139次/分,而且病人表情淡漠,呼吸急促,腹胀明显,疼痛不止等,生命体征异常变化也验证乙状结肠穿孔已经引发感染性休克及局限性腹膜炎。凭他多年行医经验,根据病状分析和病人现状表现,如果当时果断采取相应急救措施或剖腹探查,一个经缝合修补即可痊愈的一厘米乙状结肠小穿孔决不会重度感染腹腔,引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危及生命。可是他却揣着明白装糊涂,不信病人“左下腹剧烈疼痛”的主诉,丢弃自己关于“便秘腹泄过激有可能引发肠穿孔”的科学论断,背判根据病状分析病因的唯物辨证法则在医学上的应用,偏信住院医生 “右侧腹及脐周,疼痛剧烈”的错误医嘱,故意认为病人腹痛与腹部右边的胆囊有关,建议住院医生进行临床观察。可是他既不指示住院医生对崔桂兰的胆囊进行B超或彩超透视检查,也不指示如何对崔桂兰腹痛原因进行其它排查。正是他的指示使住院医生对崔桂兰病情进行无目的、无限期地观察,观察时间太久,造成崔桂兰的病情急剧恶化,不是吗? 第六:急诊危重病人是住院医生的试验品吗? 作为肛肠外科医生最起码的知识,应该知道肠梗阻或腹腔脏器穿孔的病人是严禁进食和喝水的。可是,5月3 日上午10点,当崔桂兰口干明显,手脚发凉,家属请他前来查看,他却指示可以给崔桂兰喝水;当崔桂兰喝水后腹痛加剧,他不请本科主治医生前来查看,却请与腹腔脏器穿孔病人无关的心血管内科医生来会诊,抽血、化验(见护理记录单);当抽血化验结果显示崔桂兰血清白蛋白低至28.0(见血检报告单),预示穿孔已经造成腹腔重度感染时,他却指示护士对崔桂兰进行开塞露灌肠(见临时医嘱单),当灌肠未排大便,反而使崔桂兰呼吸费力,气急,血压降至67/43mmHg,心率增快至132次/分(见心电监控仪记录);生命体征变化显示病人因腹腔脏器结肠穿孔已经呈中毒症状,发生急性弥漫性腹膜炎时,他不考虑对病人进行扩容纠酸升压及特殊处理,只指示给予胃管留置,通畅(见护理记录单),不久当病人心率增高140次/分(见护理记录单),呼吸急度困难,生命已经垂危,他不立即告知主治医生、科主任,便让家属在“病危(病重)通知单”上签字(见崔桂兰丈夫在“病危(病重)通知单”上写的一段话)。试问:如果主治医师、科主任、甚至医院都认为住院医生的治疗程序合理,那么他们如此误诊误治岂不是拿急诊危重病人崔桂兰作试验? 第七:对危重病人为什么连续十八个小时不测体温? 虽然没有单靠测体温就能明确诊断的疾病,但测体温也是医生观察病人病情变化的依据。崔桂兰5月2日21:08分测体温39.4度,经退热塞肛处理,23:20分暂时降到37.4度,之后一直到5月3日17:30分长达18个小时都没有测体温,17:30分测体温为38.3度(见护理记录单)。从39.4度高烧到38.3度次高烧18个小时内,崔桂兰血清白蛋白从42.9降至28.0(见5月2日17:52分和5月3日11:55分血检报告单);血压从120/70mmHg降到67/43mmHg,心率从78次/分升至140次/分(见住院志第3页和护理记录单),试问:在这期间内体温就没有变化吗?也就是说,从5月2日21:08分高烧39.4度腹腔脏器乙状结肠穿孔后引发感染,到5月3日17:30分次高烧38.3度感染已引发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脓毒血症并危及到生命,医院即没有测体温,也没有根据生命体征的变化分析病因对症治疗(见这期间全部病历),难道这就是三甲医院襄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医疗行为正当吗? 第八:医院的规定是救人还是杀人? 5月3日下午16:15分,住院医师杜医生突然给一张“病危(病重)通知单”让崔桂兰家属签字,崔桂兰丈夫惊恐万分,要急切求见科主任。杜医生说本科王主任在住院部上门诊、5:30分门诊下班后才可能来。当崔桂兰丈夫追问杜医生,对挂专家号急诊入院的急性肠穿孔危重病人,为什么多次不理采家属要求主任级专家会诊时,杜医生解释说这是医院里的规定,他作为下级住院医生无权越级请上级主任专家会诊。无奈,崔桂兰丈夫用颤抖的手在“病危(病重)通知单”上写:“病人昨天下午5点入院至今未查结果,现在说病危让家属签字,但家属要求医院立即请主任专家会诊确认病情”。在家属强烈要求下,15分钟后王主任来到病房,他看过崔桂兰后说已全身感染中毒症状,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必须立即手术,否则生命难保。于是,崔桂兰丈夫于17:28分在“治疗方案知情同意书”上签字,18:30分左右行急诊手术。手术后王主任拿着切除的肠段给家属看,说是左下腹乙状结肠一厘米小穿孔,可能是入院时已穿孔,因腹腔感染严重,发生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脓毒性休克,致全身各脏器功能严重受损,病情危重,需送入重症监护室抢救。试问:如果按医院规定,崔桂兰丈夫不在“病危(病重)通知单”上写一段话,不强烈要求主任会诊,如果等王主任在门诊下班后才有可能来病房,恐怕崔桂兰生命已回天无力。据此再问:既然王主任在手术后认定崔桂兰入院时乙状结肠已穿孔,而且之前查房时也断定崔桂兰腹疼是因腹泄过激引发肠穿孔,那么当初为什么不决定对乙状结肠穿孔及时进行救治?另外,如果主任查房认为患者腹疼不能验证是“腹腔脏器穿孔?”需进一步观察,那么之后为什么不指示住院医生利用B超、彩超等其它腹疼原因进行排查?而住院医生为什么又不能主动请示对诸如妇科病等进行检查?这种在医院规定下的医生医疗行为性质与故意杀人有何不同? 第九:一病四诊说明什么? 2016年5月2日17:20分,襄阳市中心医院普外三科住院医师杜医生,根据患者崔桂兰“左下腹剧烈疼痛”主诉,在《住院证》上写“诊断:腹痛待查:肠梗阻?腹腔脏器穿孔?”;住院后,杜医生在5月2日做出的 《住院志》上写:“初步诊断1、腹痛待查:肠梗阻?2、混合痔,3、糖尿病可疑”(见2016年5月2日《手术科室住院志》第6页);手术后,杜医生在5月3日做出的《住院志》上又写“修正诊断:1、乙状结肠穿孔 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3、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 4、急性心肌梗死?重症心肌炎?5、乙型糖尿病 6、左下肺炎 7、胆囊结石胆囊炎 8、混合兰痔”(见2016年5月3日《手术科室住院志》第6页),一个月后,6月4日,杜医生在5月3日《手术科室住院志》上又写:“补充诊断:颈椎病”,因此在《出院证明》上将“颈椎病”列为老9。尽管住院医师杜医生四改诊断内容,但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即在崔桂兰从住院到手术之间的所有病历中,都没有关于腹腔脏器乙状结肠急性穿孔的诊断和治疗的记录,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第十:襄阳市中心医院对崔桂兰造成的医疗伤害承担责任吗? 崔桂兰是一位退休职工,体育活动爱好者,春、夏、秋、冬除节假日外出旅游外,几乎每天早晨六点钟左右,人们都可以在活动中心门前广场看到她打拳、舞剑、摇动柔力球的身影。5月2日上午,她还和球友一起活动,中午因左下腹突然剧烈疼痛,到襄阳市中心医院求治,不料住院后,病情急剧恶化,5月3日下午7点左右当病情发展危及生命时,被医院施行手术。手术后,医院在5月3日21:15分做出的《手术记录》中写:“手术名称:剖腹探查+部分乙状结肠穿孔+乙状结肠造瘘+腹腔引流术。”并写“手术经过:右侧腹经肠直肌切口20cm,逐层进入腹腔,术中探查腹腔内淡黄色液体1500ml,乙状结肠见直径1cm大小穿孔,有食物残渣、粪便自穿孔处流出,穿孔周围肠管未及明显包块。腹腔多处积脓,肠管脓苔附着,胃、余大肠、小肠肠管未见明显穿孔。”手术后,崔桂兰在该院重症监控室抢救七天七夜,住院52天,出院时,医院在《出院证明》上写:“出院诊断:1、乙状结肠穿孔 2、急性弥漫性腹膜炎 3、脓毒血症、脓毒性休克 4、急性心肌梗死?重症心肌炎?5、乙型糖尿病?6、左下肺炎 7、胆囊结石、胆囊炎 8、混合痔 9、颈椎病” 。以上《手术记录》没错,《出院证明》也真,但是,如果把《住院证》、《手术记录》、《出院证明》所写内容连在一起,有良心的人都会吃惊地问:一个经缝合修补即可痊愈的腹腔脏器乙状结肠一厘米小穿孔,经襄阳市中心医院治疗后,为什么会给患者留下“脓毒血症”、“重症心肌炎”、“左下肺炎”、“颈椎病”等一大堆病?更值得怀疑的是:崔桂兰入院那天上午还和球友一起练习柔力球,住院后为什么会患上“颈椎病”?目前,崔桂兰身瘦体弱,想动无力,精神苦恼之极,情绪波动异常,特别是手臂麻木,手指不由自主地抖动,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疑是在重症监控室强行治疗时伤及神经所致(见襄阳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肌电图报告)。以上事实难道不能证明襄阳市中心医院对崔桂兰造成的医疗伤害吗? 综上十问,归纳一句:湖北襄阳市中心医院对患者崔桂兰造成的医疗伤害事实清楚,不容质疑! 周长运 电话:15335928346 文章转载:http://zgshzcw.com/html/341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