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冀鑫煤矿发生矿难瞒报

    近日,本网接到河北省蔚县杨庄窠乡的群众反映,6月29日,河北省蔚县开滦集团蔚州矿业冀鑫煤矿发生一起井下事故,死者为杨庄窠乡下瓦窑村的黄建军,死者今年50岁,有一儿一女,在矿上是检修工,在检查皮带时被皮带绞死。
    据知情人讲,事故发生后,企业并没有向有关部门上报,而是采取与死者家属私下协商处理,对该事故进行了瞒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煤矿在事故发生后应当把事故的相关伤亡情况逐级上报,但该煤矿并没有及时把情况上报到有关主管单位,而是采取隐瞒不报的恶意手段与矿难家属进行私了。与死者家属达成私了协议后,让死者家属对外不能声张此事,如有上级主管单位或者媒体前来调查此事,死者家属必须回避或者不与承认此次矿难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结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已然存在,生产还在继续,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此事,我们也将进一步关注事态的发展。    文章转载:http://zgshzcw.com/html/33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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