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陈俊谋承包了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的“新塘新世界”37-39栋房屋的外墙铝合金安装工程,这个安装工程是从广东强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包而来。为了获得较大利润,陈俊谋找到了多年好友张明德,希望低价采购3000多平方米的镀膜钢化玻璃,双方口头约定只要质量符合玻璃样本就行,且陈俊谋已在该玻璃样本上签名确认。按照口头约定,张明德向陈俊谋提供了总价值约40万元的玻璃。工程完工后,张明德多次电话给陈俊谋,要求其支付材料款,可陈俊谋迟迟不予结账,直到2013年张明德接到法院传票,才知道因为玻璃质量问题被陈俊谋告上广州白云区法院索赔340多万元。
假证据假鉴定报告致使案件错上加错
一审法院以张明德向陈俊谋提供的《合格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上加盖了顺之利经营部的印章为由,同时依据评估报告的认定,判令张明德承担各种综合费用188万多元。这样使张明德夫妇和其经营的顺之利经营部一下子跌入深渊,原本提供的材料可以赚到微薄的利润,不料想,供货不足40万的玻璃,竟要承担近200万元的债务。
近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当事人张明德。据张明德回忆,所谓的印章之事,的确不知道是谁盖上去的。因为张明德和陈俊谋是多年无话不谈的朋友,在业务上合作也是愉快的,陈俊谋出入自己的经营部像在自己家一样很随便,有时因为工作忙,让陈俊谋替自己照顾一下门面也是常有的事,关于印章之事,实在是不知道。但是鉴定报告肯定是造假。
陈俊谋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联合鉴定机构提供虚假单据。记者调查发现,鉴定依据之一的加盖的“珠海市香洲新创达玻璃经营部”公章的收据,依据该收据鉴定机构认定原告从该公司购买了南玻玻璃604.45平方米的事实。但是这个经营部在2009年4月23日就已被珠海市工商局注销了,其已丧失了经营的主体资格。一个在2009年就已注销登记的公司何以能在2013年8月16日开具加盖其公章的销售收据呢?陈俊谋提供的另外两家供货公司即俊发玻璃公司和东环玻璃铝窗店,经记者去广州市工商局查询,均查无这两家公司的任何有效工商登记。
珠海市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违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中的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原审法院依据该份不合法、不合理、不客观的鉴定书,导致错误判决,严重损害了张明德的合法权益。
为了证明鉴定报告造假,记者在张明德的带领下,现场看到,判决书上所谓更换了的玻璃,根本就没有换,还是张明德所供给的深圳泰能公司的玻璃。现在这些有力的证明,张明德已经委托广州市公证人员,在涉案玻璃楼盘现场处作了公证,并将保留依法追究该鉴定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鉴定机构岂能胡乱为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以及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而珠海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新塘新世界37-39外墙拆换玻璃工程》业务编号为:德联14011的鉴定报告,是怎么样形成的呢?。
首先是该鉴定报告,鉴定人员没有专业资质,而且鉴定过程严重违反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2012》第1.0.6条明确规定: “鉴定机构中主办工程造价鉴定的人员必须是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于该鉴定机构的执业造价工程师。而在本鉴定报告中,鉴定人曹土权是不具备执业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且其本人在一审庭审时已当庭确认其并不具备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试想一个连该行业专业资质都不具备的人,却负责了整个涉案工程最关键的造价鉴定,这是何其荒谬?而涉案法院在庭审中却只字不提这一足以影响整个鉴定结论的事实。
另外更为不可思议的是该鉴定报告“本工程为修缮工程,玻璃采用东莞南玻钢化镀膜玻璃,拆换面积为4682.04平方”。事实上广州市公证处予以公正现场玻璃图片,该公证处出具的图片显示,涉案工程37-39栋楼的现场外墙玻璃图片显示均为深圳市泰能玻璃技术有限公司加工的玻璃,玻璃出厂代码为:E002033。因东莞南玻钢化镀膜玻璃生产加工出厂的玻璃代码为:SG。所以从玻璃的外观肉眼即可看出玻璃的出厂代码,这么明了的事实,鉴定人员却颠倒黑白,鉴定成了更换的玻璃是东莞南玻钢化镀膜玻璃。
最后是鉴定报告依据的订货单、收据。陈俊谋提供的南玻玻璃合格证中证明购买了南玻玻璃方数共计为899.30平方,但鉴定报告却认定陈俊谋购买了2070平方的南玻玻璃,在后附的东环玻璃的供货单中均无法看出陈俊谋购买了何种品牌的玻璃,而且连型号、尺寸、共计多少平方都没有提供证明。其他的俊发玻璃和珠海香洲公司的收据均同样无法证实陈俊谋购买了南玻玻璃。但鉴定人在没有实地调查查勘的情况下,全部以没有经过法院质证的单据,就认定陈俊谋购买了南玻公司的玻璃,更换涉案的工程,严重与涉案现场情况不符,这一鉴定是完全不负责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张明德的合法权益。鉴定人还以此来计算的其他因更换所产生的赔偿费用更是非常荒谬的。
编者的话:由于可以直接被当作定案依据,有人将司法鉴定结论称为“证据之王”。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必须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对比研究。把这些证据与鉴定结论综合分析,既能对其他证据进行鉴别,也有利于发现鉴定结论的问题,对其作出正确的判断。当在对比分析中发现矛盾后,一定要查清楚是鉴定结论有问题,还是其他证据有虚假。总之,鉴定结论合法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对证据审查的一种,无论是形式要件的审查,还是实质要件的审查,都要认真对待,不要过于迷信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否准确、合法、公平、有效,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公正的处理案件,能否真正实现司法为民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宗世举报道)
原文链接:http://www.dmnic.org/2016/sh_0824/369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