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召开安全事故发布会,国家安监局局长杨焕宁指出,煤矿伤亡事故现象事故凸显出煤矿事故严重反弹,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再次暴露出一些地区煤矿开采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现象严重,对煤矿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灾害治理不力,还存在事故瞒报行为,必须引起高度警惕。
安全事故会议期间,本网多次接到山西大同当地群众举报,2016年7月同煤集团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马口煤矿接连发生两起伤亡事故,两起事故事故至今处于恶意瞒报的情况,相关人士称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此,本网日前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得知:第一起伤亡事故发生在2016年7月9日,死者李彬,男,在综采一队工作,今年52岁,大同阳高县人,造成伤亡事故的原因是掉入井下水坑当场死亡;第二起伤亡事故发生在2016年7月20日,死者任建富,二线维修工,今年29岁,在综采二队工作,家住大同矿区棚户区,孩子四岁,造成伤亡事故原因是被卷入皮带里被破碎机当场绞死。事故发生后,马口煤矿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及时的向主管及相关部门上报,认真调查事故原因,吸取教训,而是选择了隐瞒的处理方式。
据知情人讲,一月发生两起死亡事故,至今也没查明事故原因,今年5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发出通知也没有落实到位,两起死亡事故发生后也没有做到科学施救,同煤集团下属煤矿企业多次死亡事故,也没有做好次事故的防护补救措施,这两起事故也没有进一步核清事故有关情况,更没有公布后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对同煤集团漠视生命的态度感到心寒,这样下去势必会威胁到造成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希望同煤集团以此次事故为深刻教训,彻查责任人,给死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一个交代!
当前正值主汛期,防汛形势严峻,同煤集团所属企业马口煤矿没有按照“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要求,更没有把矿工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矿井内形成的水坑也没有进行规范处理,是导致矿工失去生命原因之一。
近年来,山西省长李小鹏对矿工生命安全多次表示,关心山西的安全就是关心山西的矿工弟兄,安全生产压力大,事关人的生命,责任重于泰山,矿工们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温暖了千家万户”,会多去、常去矿区。
针对公众关心的事故调查工作,山西省长李小鹏多次严肃表态:“我们要严格事故问责,加紧事故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无论涉及哪一层、涉及什么人,只要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都要依法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坚决遏制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我曾经讲过,对瞒报,我们零容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马口煤矿是同煤集团(SH:601001)旗下大同地方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下属企业,凭借同煤团先进的管理文化、高效的管理团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雄厚的经济实力,多年以来,同煤集团积极推进科技进步,鼓励自主创新,力图使自己成为技术密集型企业,成为中国煤炭开采业中最具科技含量、最具创新活力的企业。
然而,马口煤矿把安全生产当儿戏、漠视矿工生命,这样的企业怎么能成为山西同煤集团的顶梁柱呢?又是如何贯彻省委提出的“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营造必要的安全稳定环境呢?是谁在只手遮天?该谁为人祸负责?只能是为山西引来“带血的煤炭”!对于这样一个显而易见的隐患,责任部门怎么可能不知情?应该调查相关部门及其责任人是否存在失职行为,若属实,也应一并追究。
针对同煤集团7月瞒报的两起死亡事故,本网将继续关注并追踪报道!(记者李宏) 文章转载:http://www.zgjdweb.com/news/667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