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如鑫投资管理公司网络诈骗惊天骗局 为贯彻落实3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又于2012年,出台了第37号文件,其中明令“现货交易以实物交割服务实体经济为特征;现货交易所(市场、中心)在申办前必须获得国务院清整联席会书面反馈由省级金融部门实审批准作为前置许可要件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各级金融机构不得为非法交易平台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
“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以大宗商品投资为由,诈骗本人血汗钱17余万元元。希望能够挽救其他想在青岛华银开户投资的无辜者。 本人维权专用QQ2108806946
2016年1月,一位自叫小夏(全名夏雨)的业务员通过电话号码15866706790.18653122869两号码都是一个人,打电话称在他们交易所买卖大宗商品(包括原油.黄金.白银)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我以不懂这方面也不做为由多次拒绝,但期间仍然换着号码隔三差五打电话诱骗我说有专业老师喊单操作,稳赚不赔,夸大收益,从来不提风险,经过半个月的交流骗取我的信任,在一月中旬,小夏用网络QQ:2569748913(他现在用的QQ号是2853218404)加我为好友,让我注册成为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属 (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会员,开户的整个过程都非我本人操作,他只让我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卡的照片,诱骗我说接平台回访电话一定要说本人操作的.
开户账号是160815552006066。为我推荐叫陈琳的喊单老师首次入金4.5万,经过王老师两次喊单操作,第二天爆仓资金只剩几千元,平仓后陈老师急忙打电话来解释这只是个意外,业务员提出给我换个资质高的老师(姓名叫王政)让我追加资金,承诺跟了王老师很快能赚回损失并盈利,王老师( QQ:1347230954手机号18659119659)王老师称在“非农”行情波动大,赚钱容易,然后被多次利用QQ诱导,打电话 喊反单指导,导致短短几天17万元血本无归.
现在,经过了解和众多受害者交流,发现他们利用QQ、微信等现代社交平台、软件,通过包赚不赔等极具诱惑的宣传,进行违规开户、代客理财、喊反单等形式,已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最终目的将我们的劳动所得占为己有,是严重的侵权违法行为,在此举报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用网络现货为名虚假宣传,涉嫌“非法期货交易”进行“诈骗”的全部事实。有关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规、违法的认定依据如下
一.其交易模式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违法事实:
1.交易模式为低保证金交易、高倍杠杆、T+0交易;
2.各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并非为了收取或交付现货实物,而是通过买入卖出之间的价格差额实现盈利,可以连续进行买空、卖空交易;
3.在齐鲁商品提供的行情软件中,只有价格行情在变动,而且在同一价位无论挂多少手单都可以瞬间成交,会员单位实际上是做市商。 以上均为明显的期货交易特征。
认定依据:
1、根据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范围查明,该公司可以进行的商品批发、零售交易应是现货交易。按照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对象必须包括:
(1)实物商品;
(2)以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 但是,我在与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交易过程中,没有看到任何实物、仓单、提单等提货凭证。我们在交易过程中也只得到了其网络电子交易平台中可下载的电子交易清单。因此可以判定,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与上述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相违背。
2、根据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中附件《关于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标准和程序》提到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从上述描述已经可以判定实行的不是以实物交易为基础的交易行为,其行为满足目的要件。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国发〔2011〕38号文和国办发〔2012〕37号文的有关规定,一般有如下特征:
(一)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所谓标准化合约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人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未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从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宣传的保证金交易、T+0交易、可以买空卖空等满足上述第一条特征描述;另外,提供的交易软件中仅有报价,并无成交量显示,表明其交易方式为做市商机制,满足形式要件特征第二条描述。 通过上述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认定结果可以认定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交易行为已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同时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对其应“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涉嫌诈骗罪1、交易模式 在交易模式上,青岛华银公司不与客户建立联系,而是通过会员单位利用虚拟资金与会员单位底下的客户进行“你亏我赚,你赚我亏”的对赌式做市商交易模式,是属于属于集中式交易,违反了《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第十条:市场经营者不得开展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禁止的交易活动,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的规定。
2、诈骗团伙 由于这种交易模式是对赌式交易,诈骗的对象是客户,所以青岛华银公司、会员单位、居间商、业务员、指导老师等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作案人员众多,采用公司化运作,组织严密,自上而下层层管理,在这场诈骗中,根据犯罪作用大小,可分为若干层次,核心层次是青岛华银公司的股东以及法人代表等,他们精心布局,制定严密计划,招募人员,督促整个犯罪活动计划与实施。对外与政府相关部门维持公关关系。基础层次就是为整个诈骗犯罪活动提供支撑保障,包括软件供应商,仓库供应商,青岛华银公司的技术部、会员部、合规部、客服部等,主力层次就是具体实施诈骗活动的主要力量,会员单位、居间商、业务员、指导老师、托等,利用培训好的营销“话术”,骗取受害者的信任,他们之间相互配合,通过种种诱骗手段,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三、其资金第三方托管涉嫌欺诈
违法事实: 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客户的钱都是直接打到了平台的建行账号:37101985710051012675上。通过电话咨询建行,此账号根本不是托管账号,而实际上只是一种“银商银权”(它是一种新型微型自助银行服务产品,通过电子渠道,实现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交易保证金、货款结算账户与其在市场开立的个人、机构投资者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资金划转的金融服务)。也就是说,银商银权业务银行只负责资金划转,而并非三方托管,所以只要客户入金,不管有没有进行买卖操作,资金就已经直接进入了其公司的帐户。
认定依据:根据国发〔2011〕38号“金融机构不得为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及时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国办发〔2012〕37号中“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为违反上述规定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金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已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后工作”的规定,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开户行已经违反上述规定,同时其所做的银行第三方托管也是欺骗宣传。
四、其会员单位违规开户,代签协议,扣押客户协议书,涉嫌合同诈骗 违规事实:1、开户签协议太随意,仅凭网络链接和用户的******电子照片就完成整个程序,没有对客户风险等进行深入审核评估,不负责地引诱自然人入市交易。 2、用户没有对客户协议书进行亲笔签名和有效的电子签名,有些人也没有拿到属于客户协议书的纸质件或是电子件。
3、在客户开户后根本就没遵守期货投资者必须在模拟盘操作达到一定时间及笔试才能实盘操作的法律条文规定,开户后即要求客户入金激活,激活仅仅几个小时后要求操作。操作前没有任何风险提示。
认定依据: 1、2010年2月5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法**办、银监会、证监会六部委联合下发《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国办函〔2010〕23号)明确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2、开户时网上的客户协议书第十一条第3款明确提出:“所有协议和电子化通讯都须以亲笔签名和电子记录进行确认”,而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160会员单位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指导开户时没有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章相关要求开展电子签名,属于无效电子协议。
3、按各会员单位的客户协议书相关条款,客户协议书应双方各执一份,但是我们并没有收到纸介质协议及电子件协议。
五、涉嫌采用非法手段,使用非法软件谋取利益
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客户端软件,这些电子盘软件可以轻易的在软件市场中获得,未经过任何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测,也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只是通过华夏认证机构认证,此款软件带有“****”可以由操盘手随意调节杠杆,虚拟出巨量资金,从而为诈骗分子提供帮凶工具。
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使用的操作交易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没有发行许可证,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没有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同时他们采用后台控**:他们经常利用软件后台操作使操作交易延时、卡机等手段,使但客户经常面对有利行情无法下单,造成巨额亏损,因为后台控**了每个客户的操作,使客户在大行情来时无法赚到钱,也会使很多客户出现爆仓现象,当客户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强**平仓。他们采用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客户软件上操作的只是数字对赌游戏,底牌早就被交易所知道,客户想赚钱,是绝对不可能的,涉嫌采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的诈骗罪。
六、案例解读 中国证监会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办公室处长胡经生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国发〔2011〕38号《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明确说了让大宗商品交易有序回归现货,实际上真正的中远期(现货市场)不需要频繁交易,不会有每秒钟变化的价格,应该是100%的交割。
胡经生在《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中明确指出,交易场所发展会员,会员对外报价,投资者与会员成交,实际上就是做市商,实际上没有交割。不以取得货物所有权为目的,没有交割,就不是现货市场,而是参考境外加减点差,通过炒作符号盈利,严重一点讲就和赌博平台差不多,连续现货根据证监会的认定标准,也构成标准化合约集中交易,违反38、37号文规定。
根据胡经生《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清理整顿的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青岛华银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山东如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客户的交易,它就是属于做市商,这样的非法期货交易是严重违规的,涉嫌刑法的非法经营罪、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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