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台商夫妇,当年怀着满腔热忱,梦想回到祖国大陆为大陆的经济建设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不料在广西凭祥市遭遇商业掠夺,在不知不觉中,他们的股权被阴谋的合作者侵吞,加之当地政府部门错误、违法的行政,导致其经济损失达2亿多元。他们至今一贫如洗,其境遇惨不忍睹!但他们依然选择相信我们的党和政府,毅然行走在维权的道路上…… 这对夫妇就是台湾省高雄市的赵庆堂、吴素蕊。 满腔热枕回大陆投资 为了回到大陆投资,1993年2月10日,以吴素蕊为法定代表人的台湾祥胤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胤公司”)与凭祥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边贸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边贸公司”)签订合同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广西凭祥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注册资本14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约1120万元),祥胤公司认缴出资额133万美元,占股权的95%,边贸公司认缴出资额7万美元,占股权5%。吴素蕊任万泰公司的董事长,边贸公司的杨平任副董事长,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在内,公司共有7位董事。同日,公司制定了章程,随后公司办理了一系列合法手续。1997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万泰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核准吴素蕊、杨平、林卓志、赵庆堂分别为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一审中院判决,台商看到曙光 “在合同双方共同开发凭祥市‘万泰商业城’项目的三年多的时间里,公司经营良好,陆续取得了276亩土地的开发经营权,并建造了建筑面积约7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性大楼。”吴素蕊这么说。正当生意如火如荼的开展之际,赵庆堂因有重要事情必须回台湾处理,便将公司暂时委托王明仁帮助管理。不料王明仁竟先后伪造了一系列公司文件和股东签名,代表公司出具《委托书》委托原凭祥市商务局一办事人员负责办理公司变更事宜。王明仁硬是违法将“台湾祥胤企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台湾都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且一并将万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素蕊”变更为“黄丽娜”(王明仁之妻),因此,吴素蕊等人全股东的巨额财产被化为乌有! 起初,2005年赵庆堂向法院起诉,吴素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吴素蕊等股东发现主要错误在于凭祥市商务局,并咨询了很多名律师,他们都基本都认同吴素蕊等股东的意见,因此,在维权的道路上选择了诉讼,他们一纸诉状将凭祥市商务局告上了法庭。 一审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是: 1997年6月18日,祥胤公司与台湾都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祥胤公司在万泰公司的所有股份全部转让给都邦公司。次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祥胤公司同意出售万泰公司股份给都邦公司,出售数量以都邦公司所有股份取得51%或以上,祥胤公司将经营权让予都邦公司全权经营,都邦公司可由其他股东取得股份,但不足51%或以上时,全部由祥胤公司出售给都邦公司…… 1997年6月19日,万泰公司通过了一份《董事会决议》,主要内容为,由黄丽娜替代吴素蕊担任该公司董事长,祥胤公司同意将其在万泰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都邦公司,在该董事会决议董事签字栏上有王明仁、吴素蕊、赵庆堂等7人的签名。但经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吴素蕊等5人的名字字迹分别不是他们本人所写,且其中有三人也发表声明:没有参加该董事会议及签名。 1997年6月20日,凭祥市商务局作出凭经贸字(1997)3号关于同意“广西凭祥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章程补充协议的批复(以下简称“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但该批复并未告知诉权,未送达相关当事人。对此,吴素蕊、赵庆堂等5人于2007年9月18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崇左市中院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凭祥市商务局在缺乏主要要件的情况下,仅凭有瑕疵的万泰公司合同、章程补充协议及伪造的万泰公司董事会决议作出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属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了外商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审批程序。法院判决“被告商务局撤销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 关于凭祥市商务局提出的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该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凭祥市商务局作出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告知涉案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也无证据证实吴素蕊等人知道凭祥市商务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直到2007年7月,吴素蕊等人向本院提交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材料时才知道凭祥市商务局批复的具体内容和应享有的诉权。因此,本案吴素蕊等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为此,2008年4月11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 崇左市人民法院的判决让吴素蕊夫妇看到了本案的曙光,这份判决也让他们感受到了祖国大陆司法的公正与威严! 二审高院裁定明显不公?台商似跌落深渊 然而,凭祥市商务局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院认为:原审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其查明的事实与高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凭祥市商务局作出的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涉及不动产,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当事人对属于本条所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最长保护期限为5年,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于1997年6月20日已经作出,吴素蕊等人于2007年9月18日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5年的起诉期限保护时间。 故该院于2009年3月31日裁定撤销崇左市中院的判决并驳回吴素蕊、赵庆堂等5人的起诉。 接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份裁定,吴素蕊夫妇就像跌进万丈深渊:“难道我们公司的合法财产就这样在被无天理的掠夺了?”因为二审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而长期投资吴素蕊的台商陈飞南(台湾祥胤公司股东),接受不了这样的结果血管爆裂而中风。 “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而我们是直到2007年7月向崇左市中院提交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材料时才知道凭祥市商务局批复的具体内容和应享有的诉权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该是2007年7月,这一点已经是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实的事实,且高院也认定中院查实的事实属实,为何高院就对此视而不见,还要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认定为1997年6月20日?这份判决明显不公平。”长期投资吴素蕊夫妇的陈飞南这么说。 凭祥市商务局行政行为错误且违法? 有法律专家认为:假设,就算广西高院的裁定是正确的,那么,广西高院裁定的也只是驳回吴素蕊等人的起诉,但驳回起诉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驳回起诉分两种情形:一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当事人起诉无理,被驳回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没有错,当然也就不存在行政机关纠正错误的问题;二是法院是以程序事由(如主体、时效、管辖)等驳回起诉,以这种情况驳回起诉时,行政机关就有可能也存在错误,存在错误当然就要改正。 本案正是如此。根据两审法院的行政判决书得出的结论是,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是错误的,是不合法的。 关于这一点,广西高院的判决包括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在实体事实的认定上与崇左市中院完全相同,即都认为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不合法;二是驳回起诉的理由不是说凭祥市商务局行政行为合法,而是吴素蕊等人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如果片面强调广西高级法院驳回起诉,就认为吴素蕊、赵庆堂无理,那是对崇左市中院和广西高院判决、裁定的误解,也是对法律的误解。 如何追回被侵吞的财产? 法院已经对此案终审判决,那么吴素蕊夫妇的财产还能拿回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有别的途径吗?对此,吴素蕊夫妇深信是可以的。 “就是因凭祥市商务局作出的一个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致使我们的财产被人侵占,我们要求政府撤销凭祥市商务局错误、违法的行政行为,以便我们把被王明仁侵占的财产追回来。”赵庆堂这么说。 “就算广西高院作出了“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不应受理本案”的裁定,但根据一、二审查明的情况,王明仁夫妇违法变更股权,侵吞了吴素蕊等5人的财产也是铁定的事实!”陈飞南这么说,“而目前凭祥市商务局自行纠正其违法的行政行为应该是解决此事的最佳途径。” 2010年11月11日,广西高院在向广西台湾事务办公室作出的一份《会商意见》也指出:“……台商吴素蕊向国务院台湾办公室所反映的情况,实系其与都邦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建议贵办组织争议双方进行和解,……可协调凭祥市商务局自行纠正凭经贸字(1997)3号批复……” 2014年11月份,由凭祥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主持、自治区台办一位副处长参加的一次会议中,凭祥市政府的一位法律顾问提议:凭祥市政府、商务局应自行纠正凭经贸字(1997)3号文,以平息纠纷。 2011年8月3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办为此事组织、召集、主持了会商。 会商中,有人提出: 对于如何撤销地方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我国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有相应规定。 在确定凭经贸字(1997)3号文不合法的情况下,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凭祥市商务局或凭祥市人民政府直接撤销,法律依据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在凭祥市不愿意撤销的情况下,由崇左市人民政府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撤销或责令凭祥市人民政府撤销,法律依据也是《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如果在省级人政府仍解决不了,则由国务院撤销,法律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 两审终审,仅是诉讼程序的终结,而不是事情就不解决了。两审终审,并不意味着有错不改,尤其是行政机关,更不意味着错了不用改。即使两审终审,如发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错了,仍不纠正,让侵权违法的状态持续下去,让被侵害的人继续被侵害下去,这违背我国法律及政策。 然而,至今凭经贸字(1997)3号文仍然没有被撤销。吴素蕊夫妇万万没想到,在祖国大陆的一个县级市纠正一个县级政府十多年前的一个行政错误竟如此艰难! 王明仁涉嫌犯罪不应逍遥法外? 吴素蕊夫妇关心的是,他们的财产难道就这样被侵吞而不用返还了吗?涉嫌犯罪的王明仁等人就这样逍遥法外了?事实上,根据我国刑法,王明仁等人已经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等罪,依法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由凭祥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份组织的这次会议中,市政府的一位法律顾问也认为:王明仁不仅侵占了吴素蕊公司的股权,也侵占了边贸公司的股权,利用自己担任万泰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公司的便利条件,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行政批复,诈骗人民政府,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政府应该对其提起控告。 然而,2005年,吴素蕊发现一系列公司变故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 2014年9月4日,吴素蕊等人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再次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万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并立案。然而,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给王明仁时却无法找到其人。 令吴素蕊等人没有想到的是,自从9月4日法院要送达立案通知书起就避而不见也联络不到人的王明仁,竟然于2014年12月31日与凭祥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凭祥市政府分别于2015年2月和4月,先后两次付给了王明仁40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参加诉讼时找不到王明仁,而签订合同、领取补偿款时他又出现了,也能找到人了,其中缘由如何?是有人故意让王明仁逍遥法外,还是事情的巧合?吴素蕊等人不得而知! 在此期间,吴素蕊曾向国务院台办反映过他们的事情,也得到了国台办的公正的、大力的支持,台湾海基会也曾发函给广西相关部门,提出应尽快妥善解决两岸台商之纷争,但至今均无结果。 政府是否违法变更土地登记、支付补偿款? 2014年初,吴素蕊夫妇得知凭祥市政规划已经将其公司合法取得使用权的120多亩土地纳入规划范围,为避免财产被王明仁所骗进而领取到政府相关补偿款,他们于2014年8月先后书面向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国土局等部门提出暂缓向王明仁支付土地补偿款及暂缓批准股权土地变更登记的请求。并恳切的提出其中理由和后果: 吴素蕊等人与王明仁、黄丽娜等争议万泰公司的股权及土地等权利的纠纷案,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的纠纷处理还没有结束,万泰公司的股权及附属的土地权利在争议没有结束之前,依法不能转让和变更登记,也不能支付政府部门征用万泰公司土地的补偿款。否则会使王明仁等非法获利并转移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的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深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并使变更股权和土地的受让人和行政机关的法律风险增加,扩大矛盾,可能使行政机关和受让人陷入巨大的法律纠纷,增加解决矛盾的难度,从而导致多年来从地方到中央的多个部门对此事的努力付之东流。 但令吴素蕊等人无比失望的是:2014年12月31日,凭祥市人民政府政府还是与王明仁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凭祥市政府分别于2015年2月和4月,先后两次付给了王明仁4000多万元土地补偿款。因此,吴素蕊等人认为凭祥市人民政府、凭祥市国土局等部门的行政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吴素蕊夫妇统计,在这次整个事件中,他们的资产损失至今约达2亿元人民币。 “如今,吴素蕊夫妇已一贫如洗,当年的富豪现在只能隐居在一间破旧不堪的民房里,生活惨不忍睹!”谈及此事,吴素蕊夫妇生意上的投资人陈飞南这么说,“但是,在维权的道路上,很多热心人包括许多党政领导曾经而且正在帮助我们公平公正处理这件事,包括时任自治区副主席的某领导就曾对此事作出批示指示依法公正处理好此事。本案也多次得到了国台办领导的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台办的相关领导也多次协商协调处理本案,凭祥市党委、政府的一些领导多次指示要尽快依法解决本案。我们相信党和政府,我们的维权道路将一直走下去!”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祖国大陆,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该也有能力公平公正的处理解决好吴素蕊夫妇的这类案件,还他们一个公道,以免寒了台商的心,也避免影响大陆的投资环境!该案的解决不仅能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同时也对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有重大意义。 事件的进展,记者将持续关注。 原文链接:http://xj.china.com/xjjj/xjny/11177014/20160613/22857540_all.html#page_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