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高压钠灯升级改造及未安装路灯设施采购招投标住建局任性自做标准胆大妄为

    “上千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竟敢顶风违纪招投标,这些领导的胆子也太大了!”    近日,郑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向记者举报,反映登封市住建局在“市区高压钠灯升级改造及未安装路灯设施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路灯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不但擅自制定评标标准,而且评标委员会组成违法,甚至对参标单位的的质疑置若罔闻。    经过记者调查发现,由于登封市住建局的“任性”招标行为,严重损害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该局局长尚春和难辞其咎。    作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卫生城市和特色魅力城市,登封市“路灯采购”,旨在提升城市形象和品味。    2015年12月,有多家公司参与了登封市住建局委托中技国际招标公司组织的“路灯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登封市住建局自相矛盾的回复破绽百出    2016年1月8日,“路灯采购”中标结果公告,河南汉风照明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中标施工二标段。    施工一标段因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而重新招标。    据郑州某公司相关人员反映,登封市住建局在这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本次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严重损害了参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分条、第二十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然而,在该招标文件中,居然要求“投标产品制造商本次全部投标产品必须通过国家CQC认证。    提供CQC认证证书加5分。”    据了解,太阳能产品认证证书(独立 光伏系统)系CQC认证而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写入招标文件,不但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倾向性,而且明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严惩影响了此次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公正性。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第12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然而,在该招标文件中,竟将“投标人有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一个加1分,最高2分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不得分,专利名称必须含有‘LED路灯或LED灯具’等字样,否则不得分(现场提供专利证书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写入评分办法,明显违法招标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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