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入我们qq(219852455)一起合法维权. 一.被骗经过 2015年12月份我被好友莫明其妙拉进一个qq群“小区股票交流群”(群号516644487)里,本以为是我所住小区建的股票群,进去后发现里面有个qq名“老翁”(qq号209688441)的人每天帮大家分析股票和推荐股票,慢慢的对该老师越来越信任,后来里面有几个人不断晒出原油赚钱的截图,说股票没有原油赚钱快。 在他们的引诱下,我询问了原油,里面有人立刻发给我一个开户经理周经理的(qq号3035017993),加为好友后,介绍他们是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及其121会员单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我宣传长安油高收益、双向交易获利、喊单准确率高、资金第三方存管等虚假信息,在骗取我信任后,通过QQ网络软件远程指导我开立原油交易帐户(交易帐户号121250001000035)、在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合同及本人签名的情况下远程在我电脑安装交易客户端系统和行情分析软件,并安排分析师(自称姓王qq号3081753950)喊单操作。12月23日转帐入金4000元到原油帐户,当晚在分析师张频繁喊单及自己对交易软件不熟悉、对方不告知巨大的损失风险的情况下就强平亏损了3000元,后质问王分析师原因,他说分析数据有问题,并叫我再加多点资金赚回来,后来群里的老师(qq名“老翁”)主动说带我,12月30日亏损6000元,2016年1月6日亏损4万元,其间老师还不断纵踊我追加金额获利返本,事后发现点差(0.5)、手续费很高(单边万分之7双向收取)、延期费(万分之2)、尤其是采用3—5%保证金交易、高杠杆达到33—55倍、风险率高达到200%。到1月8日6万元只剩不足5000元,损失惨重。 我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停止了操作,在帐户余额亏损只剩下几千元,后来发现自己掉进一个精心设计的网络骗局里。事后经多方查询及咨询相关人士、看媒体报道等,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隐蔽非法手段赚取投资者钱财为目的,投资者的亏损成了他们的盈利,作为(会员)的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向(平台)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纳一定的加盟费后,平台和会员单位会按手续费、延期费、头寸(客户亏损)比例分成,也就是说除了点差、手续费、另一部分收入来自投资者的亏损,通过查证我入金的钱全部在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里。自己从始至终掉进一个精心设计的网络诈骗陷阱里,蒙受巨额损失,深受其害。 二、违法经营 1、超范围非法经营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陕金所,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2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21层、电话029-68295370、400-109-3399)及其会员单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丰产路财富广场5号楼10楼西户,负责人:王翔,电话400-9669-365、 0371-63355938 、15515871056 )披着合法的外衣,干着非法勾当。交易中心及会员单位无任何原油交易资质、许可,属于超越经营范围交易(均无现货原油经营资质,实际上也不可能有现货原油经营权)。 a 、商务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2015年10月20日) 【沈丹阳】:我们已经注意到近期媒体对石油交易市场违规经营情况的一些报道。对于在交易市场从事原油交易行为,按照《对外贸易法》及《原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等规定,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的经营许可。截至目前,商务部尚未批准任何一家交易市场从事原油、成品油交易。 b 、陕金融函[2013]116号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设立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批复第二条、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是钼、钛、钒等有色金属实物交易的场所,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部门核定为准,其中并没有提到原油! 2、非法期货经营 一项交易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应当从两个方面判断。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a交易标的具有同质性或可替代性,即属于标准化合约;b公开交易,即对大众出售;c集中交易,即多个买主和多个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和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的交易,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协商一致下的非集中竞价方式;d未来交易;e以保证金(保证金类型包括资金)做担保,即以担保机制进行交易;f以对冲的方式完成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判断要素包括:a交易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交易双方并非期待真实交付,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b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一项交易行为同时符合上述实质和形式要件,即构成期货交易。 从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可以看出,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等合约要件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但具体价格是交易时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软件所提供的实时价格,客户下单买卖的实际上是以“长安油”等为名称的标准化合约。 客户只要通过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的审核,就可在交易中心开设的网络交易平台开户,向其指定的账号汇入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买卖的保证金即可开展交易,因此,就单独客户而言,客户与交易中心是一对一的交易,因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以会员单位制发展客户,交易所是同时与会员单位所发展的客户开展了买、卖行为,实际上构成了集中交易的结果。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行为之目的并非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而是通过设置点差、高额手续费、延时费等获得利润。交易行为采用了期货交易的规则,与现货交易存在本质差别。 该公司所谓的“现货经营”已经严重违反国办发〔2012〕37号、国发〔2011〕38号、证监办发〔2013〕111号、证监发〔2013〕74号、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在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文件明令禁止);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任何机构或市场,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用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同时采用以下交易机制或者具备以下交易机制特征之一的,为变相期货交易: 1、为参与集中交易的所有买方和卖方提供履约担保的; 2、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同时保证金收取比例低于合约(或者合同)标的额20%的。”而公司却采用低于货款总价20%的保证金来诱惑客户交易,纯属期货性质。 1、违反《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24号)文件规定; 2、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第六条规定; 3、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第一至第六条规定; 4、违反(证监发【2013】74号)《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 5、违反商品现货交易市场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令2013年第3号)第八、第十条规定; 6、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 三、不论现货还是期货,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行为也因以下情形涉及欺骗 1、夸大收益、虚假宣传 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业务人员通过网络、媒体等手段,故意夸大收益,误导投资者开户,从而使投资者忽略潜在的风险;虚假宣传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事实上仅是与银行网上签订的“E商贸通”给客户一个所谓的席位,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一个账户仅为结算账户,仅为结算关系,在这个上面扣除手续费,点差,延期费等,实际情况是投资者资金直接进了交易平台银行帐户,不会流向任何第三方。 2、无现货原油真实交易,完全是虚拟交易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无原油存货,无原油出售方,只有交易平台及会员单位与受害者在软件上进行对赌,资金往来于平台和受害者之间,没有任何第三方参与交易,交易平台进行日终结算。 3、操纵控制交易软件导致客户亏损 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交易软件可知,交易价格由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自己确定,不与外盘接轨,无实时竞价机制。交易的“点差”、手续费、延期费、交易单位及交割时间等均由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进行操纵,客户在其监视下与平台及会员单位进行对赌交易,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4、误导受害者反向操作导致投资者爆仓资金亏损 通过分析师QQ喊单,频繁操作导致客户巨额亏损,据为己有。即使是谈风险,也是形式性提示。 通过以上事实,陕西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其会员单位位陕西九鼎金控有色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及非法经营、诈骗。 希望相关部门依法侦查打击,帮助广大受害者挽回损失,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更多的人受骗,净化社会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受害人:沈先生 13625729434 文章转载:http://www.sdjsnet.com/gnyq/268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