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栾川县白土镇群众向媒体举报,称村旁的栾川金兴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使当时在矿里工作的张春周56岁在工作中死亡。事故发生后,金兴矿业并没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而是采取高额赔偿的方式,故意将该起事故隐瞒至今未报。 随后,记者赶赴栾川县实地调查落实。现场看到栾川金兴矿业有限公司和当天事故死者张春周都同在白土镇康山村,死者家距离矿井不足五百米。2015年11月28日凌晨当时张春周在矿井里干活致死,据不愿透漏姓名的知情人士及康山村多位村民讲,事故发生后,矿方并未及时向政府部门上报,而是把死者拉到隔壁的嵩县处理,与家属私了,在嵩县和死者家属长达几天的沟通和协商,最后以97万作为死亡赔偿。矿方要求不要对外和其他人讲这起事故,现在为躲避相关部门的调查,死者家属暂时到洛阳居住了。 记者把在康山村和矿上了解的信息反映到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室说没有接到此矿事故报告,说将向领导汇报此事,下午接到自称个金兴矿业有限 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记者电话联系,姓司马,当记者问及谁给他记者电话的,他说栾川安监局给他的电话,记者问张春周事故金兴矿业给栾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了吗,他说过了上报时间,没有向安监局上报。令记者费解的是栾川县安监局将记者电话给金兴矿业是何用意? 记者向栾川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侯局长电话联系此事,至记者发稿未得到安监局调查回复。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报告,该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两小时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刑法》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六章第1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编后语:地方安监局作为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得知事故后应第一时间进行查处,栾川安监局的做法着实令人费解,几乎成了企业瞒报的保护伞。希望河南省委省政府清除腐肉彻查相关责任人还法律以尊严。 文章转载:http://www.vsprin.com/a/news/shizheng/2016/0111/77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