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坛镇乡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事发企业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元顺煤业)涉嫌瞒报,企业负责人并没有按照法律程序上报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单位。 事发地位于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水牛沟副井。2015年6月18日上午9时许,该矿电工陈明建在井口工作,不幸从高空坠落,致使后脑遭受致命撞击。 记者调查,死者陈明建,男,陕西省岚皋县堰门乡隆兴村人,现年44岁。为上门女婿,岳父毛庆安已故;岳母陈善美,身份证号:612426193703054027。膝下有两个女儿,大女儿陈佳佳,身份证号:61246200203094025;小女儿陈思彤,身份证号:61092520060815382X。 据了解,陈明建在该矿工作至今已有7年多时间,月工资8000元,月奖金600元左右。 记者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后,亨元顺煤业并没有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上报灵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将陈明建送往灵石县人民医院救治无效后,把尸体运送至霍州市殡仪馆存放。 据2013年1月6日山西省煤炭厅发布的信息显示:山西灵石亨元顺煤业有限公司是由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主体企业,整合原山西能源产业集团水牛沟煤矿、山西天星西堡煤矿、山西灵石孙家沟煤矿和灵石县坛镇乡镇威煤矿等四座矿井而成,整合后矿井规模为90万吨/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相关证据。 那么,灵石县煤监局又该如何对待亨元顺煤业这起安全事故瞒报一事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职责。 201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安全生产的通知》。 对于事故的后续发展,本网将继续关注。 文章转载:http://jjbd.xfrb.com.cn/newsf/2015/07/19/1437267934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