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唐:搅拌站内私设污水渗坑 环保局监管失职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近日,记者接到山东省高唐县窦官屯村村名反映: 在高唐县S322南转盘西南方向,有一混泥土生产厂商,在场内设置了一个渗井,将清洗车载水泥罐后的水排向坑内。
记者调查:搅拌站水泥水直排渗坑 无任何防渗漏措施 5月4日,记者在村民于大哥的带领下来到了高唐县固而好混泥土搅拌有限公司,在进入该厂大门口大约五米左右。 记者看到在厂区东墙下,一个深度约为3米,长度约为五米,宽度约为三米左右的渗坑,坑内底部存放着清洗过水泥罐后的污水,且坑内并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 在坑边,水泥罐中排放出来已经结块的水泥堆放在坑边。 下午三时四十五分,记者拨打了聊城市环境保护热线12369,在四时二十五分高唐县环保局工作人员用尾号7757的电话给记者打来电话,并称: “已经到达现场,正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