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晶华集团子公司遭环保组织起诉 索赔3千万 3月20日讯 19日上午,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对德州晶华集团振华玻璃有限公司涉嫌大气污染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索赔额度近3000万元。 记者从中华环保联合会获悉,该案件是新环保法修订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据了解,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德州市政府批准成立国家相对控股、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 晶峰有限公司、振华有限公司、大坝有限公司。 振华公司主导产品为浮法玻璃、空心玻璃砖。 主要污染问题是该公司排放物中氮氧化物超标。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接受中国山东网独家采访时称,2015年春节以前,中华环保联合会就接到当地居民对该企业的多次举报。 彼时,中华环保联合会派员赴山东德州做了实地调查,确认投诉内容属实。 马勇告诉记者,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 要求法院判定被告立即停止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增设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在省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由被告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等支出。 近3000万的索赔依据是什么? 马勇说: 3000万的索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该玻璃企业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040万元; 二是因拒不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造成的损失780万元,两者相加合计近3000万元。 诉状请求赔偿款项支付至地方政府财政专户,用于德州市大气污染的治理。 在马勇看来,今年新环保法开始实施,第一次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年初针对公益诉讼条款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详细规定了如何进行公益诉讼。 这增加了中华环保联合会对德州晶华集体振华振华玻璃有限公司的诉讼信心。 就目前披露的公开信息来看,大气污染类型的公益诉讼案件较少。 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李树森认为,这是因为很难去定性定量鉴别到底一个企业的排放对雾霾贡献多大,很难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评估。 马勇告诉中国山东网记者,新出台的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给予了一条创新的出路,即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如果难以进行生态损害评估的,可以通过企业运营成本进行核算。 而根据公开资料,被告企业有几条生产线没有安装治污设施,换算加起来大约有2000多万。 “这些钱相当于是企业以牺牲环境的代价节省下来了,是他们赚的钱,至少应该把这个钱拿出来。” 马勇说,此次递交诉状过程较为顺利,法院在收到诉状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中国山东网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