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矿业股权投资纠纷老婆审案老公执行

    哈尔滨出怪事:老婆审案老公执行太“任性”遭质疑    哈尔滨“夫妻法官”被指“联手”错误办案 没有执行和解的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    哈尔滨道外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承办法官作出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执行法官对没有执行和解的案子作出执行和解裁定,而审案的审判员和执行的执行长是夫妻。    “老婆审案子丈夫去执行,不违反回避制度吗?”    案件当事人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质疑说。    对于“老婆审案丈夫执行”的情况,法院任职回避制度中尚未规定,但专家表示,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尽量对夫妻法官作出人事调整。    妻子一审判决 被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矿业股权投资纠纷,哈尔滨盛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黑龙江中汇北方矿业有限公司起诉。    2011年8月,哈尔滨市道外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多数诉讼请求,后中汇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中汇公司又申诉。    2013年10月,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认定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再审判决除“解除协议”维持原判外,其他判决项撤销。    作出一审判决书的审判员,包括一名姓石的女法官。    丈夫执行案件 没和解当成和解    石法官的丈夫姓刘,也是道外区法院的二审宣判后、再审启动前,道外区法院对案件执行,刘法官为执行长。    2011年12月,道外区法院作出(2012)外执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自愿履行完毕”,执行长为刘法官。    2012年3月,裁定书送达中汇公司。该公司立即提出异议,称案件不是和解结案。    2012年4月,道外区法院作出(2012)外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承认以执行和解方式结案确有错误,撤销之前的执行裁定。    中汇公司不服 继续维权    经过再审得到“翻案”后,中汇公司向道外区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即要求法院将执行事项恢复到执行前的状态。    2014年9月1日,道外区法院裁定驳回执行回转申请,认为不符合执行回转条件。    中汇公司的负责人说,该公司对裁定不服,正在申请复议和异议,并认为此前的“夫妻法官办案”存在“联手办错案”的嫌疑。    同时,中汇公司的负责人指出,在执行阶段,刘姓法官及书记员存在篡改笔录的行为,对此事哈尔滨市中院及道外区法院曾明确表态“书记员是临时聘用人员已被辞退”,但至今,该书记员还在执行庭工作。    这位负责人质疑:    “他们已经违法违纪,为何还能在法院继续原来的工作?    市中院既然已经调查完毕,法官和书记员的不良行为是否应交于司法机关或纪检机关处置?”    延伸采访:“ 妻子审案丈夫执行” 无禁止性规定    在法官任职回避制度中,目前《法官法》只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的,不得担任同一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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