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磷酸二氢钾招标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不签约废标难圆其说

    中标不签约 废标难圆其说 企业苦盼终无果    农业生产资料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几年来,总体效果得到多方好评,可以说,政府采购应该算是政府把钱花在刀刃上,是让有限的资金让农民效益实现了最大化。    同时,对生产厂家及经销商来做,政府采购在为他们的销售打开一条通道的同时,也进一步增强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信誉度,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参与政府采购是一件非常神圣的事情,只有综合实力和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才有可能参与政府采购。    另外,对于农业生产资料政府采购的主体单位——各地农业局来说,更应该严肃、公正、公平的执行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工作,不仅要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应该维护参与招标企业,尤其是中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但是,近日有企业给本网反映,他们在吉林省蛟河市磷酸二氢钾招标中遇到了烦心事。    中标不签合同企业多方反映终无果    据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李长明介绍,该公司作为此次蛟河市磷酸二氢钾政府采购项目的参标企业之一,在2013年9月3日购买农业局的招标标书资料。    9月4日接到招标变更通知,收到第二次招标公告和标书资料,并于9月26日准时参加该项目开标,整个招标过程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及农业局和招标公司的招标要求进行。    9月30日,方舟农科在招标网站上查询到农业局委托招标单位——吉林恒正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发布的中标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指明方舟农科作为此次项目的预中标人。    李长明说,根据《招标文件》第20.4条的规定: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七个工作日,如果没有异议,采购人将向预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人,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以及第21.4条的规定:    “中标结果将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落标人。    在接下来的7天公示期内,方舟农科并未收到农业局或招标办发来的异议通知。    因此,他们便确信此次中标结果有效——磷酸二氢钾采购项目招标的中标人为河北方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但是,李长明告诉记者,在公示期结束后,方舟农科并未收到招标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更别说签订书面合同。    为此,他在10月25日向采购方蛟河农业局发出“催告函”,要求尽快下发纸质中标通知书并签订书面合作合同,但迟迟未得到答复。    随后,10月30日,方舟农科再次向蛟河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此次采购项目的宫主任了解情况,其答复说该项目因农业局和招标公司存在违规、违纪的问题,此次招标要作废标处理,具体事宜由农业局与中标企业沟通处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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