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中心医院新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故意抬高投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湖南娄底:“会议纪要”凌驾招标法之上 遭质疑    近日,接湖南娄底市部分建筑工程公司反映,娄底市中心医院新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存在故意抬高投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    12月22日,本网人员在娄底市见到了某建筑公司老板王先生。    王先生告诉媒体,市中心医院新综合楼建设招标是本月9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告的,该工程建筑面积3万多平方米,主楼22层,总投资约1.3亿元。    王先生称:“按照招标法规定,只要具备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就可竞标,但市中心医院招标公告中规定,必须持有特级资质才能竞标,这明显是在抬高投标资格,排除潜在的投标人,我们向主管部门多次反映过,但一直没有得到肯定答复,希望媒体能够关注。”    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显示,市中心医院综合楼建设招标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竞标人必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等要求。    带着疑惑,第二天下午,在娄底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办公室,媒体一行见到了赵文泉主任。    赵主任称:“市中心医院综合楼建设招标要求的具体情况要问业主单位,招标办只负责监督招标过程中有没有违规违法行为。”    赵主任还告诉媒体:    “目前娄底一级二级资质的建筑公司有很多,但大多都是挂靠性质,按招标法规定,这个工程有二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为避免挂靠,产生纠纷,保证质量才提高门槛,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有特级资质的企业才能参与投标。”    “我只是上班的,要求特级资质,招标办做不了主,这是业主单位和市政府‘会议纪要’要求的,你们可以去找业主单位。” 赵主任略显无奈。    但是,赵主任始终没有出示市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    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李万华律师告诉媒体: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像本案中医院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但是医院作为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设定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    本网对事件的进展,将继续关注。(本网 宗长义)    法律链接:    湘建[2013]18号,第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要素,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等相关规定对投标人设置投标资格条件。    不得人为抬高或降低投标资格条件,不得将类似工程业绩及获奖情况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业,不得以配合招标人暗定中标候选人为条件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在投标人之间采取牵线搭桥、谈判或其它方式进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