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丰城:卫生监督所彭明生为什么如此嚣张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站前东路(老火车站)附近小餐馆老板反映连续几年丰城市卫生监督所收取每户500至600元不等的费用有的给票有的不给票,收费时也没告知什么费用,餐馆老板都不知道收到什么钱,票上也没有写着收费项目。 内容:《江西省政府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非税收入项目”【 空白】“收费标准”【空白】金额100元整,收款单位【丰城市卫生监督所财务专用章】四方印章,收款人没有,没有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属于违规收费。 笔者于2013年10月25日带着小餐馆老板的心声来到丰城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说明来意,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监督二科彭科长最清楚。 等了大概30分钟,彭科长来到局办公室,听说(老火车站)附近小餐馆收费的事,彭科长说我们所从来就没有收过什么500---600元的费用,收钱不开票的事更没有了。 收钱可能是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所收的我带你去,说完就把我们带到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督所,到所监督所建到了邹所长: 邹所长介绍我们所还成立几个月哪能收2012年的费用,收费也是卫生监督所收的……。
卫监所干部: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接受中国公民的监督、建议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宪法》第27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5条 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